外國人(只限國籍:紐、澳) 來台灣打工度假的辦法

我有多倔強就有多堅強
引用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56&ctNode=69&mp=1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56&ctNode=69&mp=1)

申請中華民國打工度假事由簽證相關手續說明

打工度假計畫之意義 中華民國政府為鼓勵並促進中華民國與外國青年人間的互動與交流,增進彼此瞭解,而與外國政府簽訂打工度假計畫協定,藉以厚實民間交往基礎。參加打工度假計畫者(WORKING HOLIDAY MAKER,以下簡稱打工度假者)的入境目的主要是度假,而打工則是為減輕度假期間之生活負擔並體驗異國生活文化。因此本計畫不適用於主要入境目的擬在中華民國工作、就學或其他長期居留事由者。獲核發的中華民簽證均會註記WH。

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之注意事項

簽證效期
此類簽證效期為12個月,持證者自獲核發簽證當日起至簽證效期截止日,均可入境中華民國。

停留期限
初次停留期限為180天,在該簽證仍有效之情況下,得再次申請最多180天之延期。
申請延期應於初次停留期限屆滿日15天前向停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持證者須於簽證效期屆滿前出境。

入境次數
打工度假者均會獲核發多次入境簽證,持證者於簽證有效期間均可多次進出中華民國。

入境後之活動
從事工作無需申請許可:只要符合入境目的,打工度假者為籌措旅遊生活費用,在中華民國停留期間得合法從事工作, 但不得為同一雇主工作超過3個月或全年工作。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核發之打工度假簽證即視為工作許可。因此持證人入境後無須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但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資格認定及執業證照登記等法令,且允許在中華民國工作期限不得超過該簽證期限。有關工作相關法規資訊,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

學習期間限制:由於打工度假者入境目的不是作為全時學生,因此停留期間可以就讀不超過三個月之中文正式課程,但不得學習其他正式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所附設之國語文中心,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
打工所得繳稅事宜,請參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網站。
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

簽證申請資格要件 依據我國與他國所簽訂之打工度假計畫,締約國國民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打工度假簽證:

國籍:須為締約國國民且未曾取得中華民國之打工度假簽證。
目的:向簽證核發駐外館處證明入境中華民國之主要目的係度假,打工係附帶而非入境主因,在簽證效期屆滿前應出境。
年齡:申請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含)至30(含)歲。
眷屬不適用以依親事由申請簽證:打工度假者的眷屬包括孩童及配偶均不適用以依親事由申辦簽證隨行。
護照效期:提出簽證申請時,護照需於擬入境中華民國時有12個月以上效期。
有效機票:持有回程機票或足夠購買回程機票之經費證明。
生活費用:停留中華民國期間至少持有新台幣10萬元或等值之生活費用。
醫療保險:停留中華民國期間須有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

申請簽證應備文件
打工度假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
1年以上效期之護照,入境中華民國時有1年以上效期。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回程機票或足夠購買回程機票之經費證明。
不少於新台幣10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例如:旅行支票、銀行存款證明等)
簽證申請人出示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新台幣3200元(美金100元)之簽證費。
依據台澳打工度假計畫,澳洲籍之申請人需另提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適用國家 紐西蘭(NEW ZELAND)(自2004年6月1日起)、澳大利亞(AUSTRALIA)(自2004年11月1日起)

注意事項
申請地點:申請人限向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提出申請。
送件方式:可由本人、代理人或委託旅行社送件,但簽證官得要求申請人親自面談。
入境後規定:持打工度假簽證入境者,入境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改換其他事由之簽證。
簽證申請案未獲批准: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另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7條規定,申請案件經受理後,不論是否核發,簽證費都不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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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澳洲的年輕人如果來台灣會做什麼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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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打工度假者為籌措旅遊生活費用,在中華民國停留期間得合法從事工作,但不得為同一雇主工作超過3個月或全年工作。
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核發之打工度假簽證即視為工作許可。

專業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資格認定及執業證照登記等法令,且允許在中華民國工作期限不得超過該簽證期限。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
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chi0001_page0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