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旅遊糾紛的自保辦法!

怪我眼瞎
最近旅遊糾紛多.why? 因為事先沒告知?還是因為事先已告知而裝不知 ? :-( 因為工作關係.常發現因團費 與 shopping 之間讓 旅客 與 領隊 或 導遊 感到不開心.因為低團費shopping壓力大.但旅客認知是不同.容易起分歧.就算 領隊 或 導遊 服務再好.都枉然..因為奇蒙子不爽..ㄚ..
事實上 一分錢一分貨 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不是ㄇ? 多個幾千元.可以 購物點 少一些 品質自然就好一些嚕! ;-) 還有千萬不要口出惡言 這樣才開心不是ㄇ (L) 阿彌陀佛 ;-)
讀著倒才子傻
是不是那種shopping 團...事先沒告知客人那是shopping 團...而已"低價促銷"的方式使人參團後.....造成的誤解也是其中之一呢?
(雖然說常旅遊的人應該"心知肚明"的樣子..? 或許也會有人說...那會不會還有不shopping 的真正低價團呢? )

還有...就是會有那種....”人家我就是想要便宜,參加shopping沒關係,但你帶去採採購我就脫隊逛的人”吧... 針對這種團員....你們也不能說人家不對是吧?

說是shopping團的...shopping 到什麼程度? 是不是也沒有一定的標準啊?

我想...都是"溝通不良"吧~~

so...站上很多站友都不參團的呵
回憶太輕、思念太重
啊...對了....還有....

低價團或許品質不好

但也聽過很多"高價團"也是被人罵的很慘的....
到底保障在哪裏...沒人能真正說清楚的吧...

好像很多事真的因人而異...

領隊/導遊/團員/吃/住....都可能有碰到地雷的可能~
喧嘩的城空白的心
最近旅遊糾紛多.why? 因為事先沒告知?還是因為事先已告知而裝不知 ? :-( 因為工作關係.常發現因團費 與 shopping 之間讓 旅客 與 領隊 或 導遊 感到不開心.因為低團費shopping壓力大.但旅客認知是不同.容易起分歧.就算 領隊 或 導遊 服務再好.都枉然..因為奇蒙子不爽..啊..
事實上 一分錢一分貨 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不是嗎? 多個幾千元.可以 購物點 少一些 品質自然就好一些嚕! ;-) 還有千萬不要口出惡言 這樣才開心不是嗎 (L) 阿彌陀佛 ;-)

啊...
小小聲問一下..
您在站上廣告區貼的那些看來價位可口的團....
是不是都是這種可能有糾紛的低價團呢? :-$

若是...最好也先跟人家說一聲喔 ;-)
笑襯孤獨
其實我也常常參加"低團費"的旅行團
你想想.....
例如:去德國10天31900圓比買飛機票還要便宜
有吃有住還能玩.哈...
如去歐洲都能這麼便宜...對上班族只有10天假期來說
一年出國2次
也能實現"環遊世界"夢想
哈....參考啦
不毒枉為女人
把低團費當作旅遊先遣見習也是一件滿不錯的ㄚ! :-)
女漢子不美不萌照樣拽
推薦大家幾篇文章
如何防範旅遊糾紛
我覺得要避免麻煩的方法
就是多懂一點相關的法律常識
多做準備
必要時把證據收全
才能爭取回自己的權益喔! (F)

電子商務不可不知 列印交易證明 保障權益 (http://www.ubbinfo.com/treasury_article.php?cat=TravelAuthority&id=1775)

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品質沒有廣告說得好,可否請求賠償? (http://www.ubbinfo.com/treasury_article.php?cat=TravelAuthority&id=337)

旅客在落後地區住得不好,旅行社是否應該賠償? (http://www.ubbinfo.com/treasury_article.php?cat=TravelAuthority&id=338)

可以用扣住部分團費的方式來換取旅遊品質嗎? (http://www.ubbinfo.com/treasury_article.php?cat=TravelAuthority&id=340)

>more (http://www.ubbinfo.com/treasury_list.php?cat=TravelAuthority)
笑熬漿糊
回覆:jane
那是因為機為下訂太多.而人客去的人少 只好便宜賣 以免只付機票位子的$而沒人出國那不虧大ㄇ? 問過了品質不敢像東南亞那樣惡搞!因為我也有加人去阿 :-D
妄入他心
東森旅遊 帛琉事件 正式提起 民事訴訟

分類:旅遊糾紛
2007/05/20 01:08

交通部觀光局 協調會 結束後

原告 敬學阿瑋 台北市中山區 10463 大直街57巷9之2號
被告 東森旅行社(股)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 0 裕 (負責人)¸ 同上

為依法提呈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敬學新台幣220,62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阿瑋新台幣213,22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經過

(一)緣原告等二人為共度蜜月(見證一),特別向被告訂購夢幻澳洲黃金海岸六日之行程(見證二),不料原被告公司之承辦人林0坤離職並未告知原告等該團因人數不足無法順利成行,其後原告敬學數次主動以電話與被告公司聯繫,最後才聯繫上被告公司企業用戶處經理孫0平;其最後指示另一業務專員何0妍(見證三)告知該團無法成行,並傳真帛琉_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給原告敬學(見證四),該簡介上特別註明「【住老爺大酒店】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Deluxe Room_市價NT2000元---位於飯店最高樓層5-6樓,每一間客房都高人一等欣賞帛琉獨一無二天然海岸美景」。經原告等二人商量後,因為兩人為此蜜月旅行業已計畫許久且請假,復加上前開簡介上所載之誘餌廣告吸引下,原告等遂同意加價參加升等帛琉_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見證五)。

(二)有關前開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 Deluxe Room 之事,除前開簡介特別記載外(見證四),於行程說明意有記載(見證五)。詎料,待原告等於96年3月30日到達帛琉後方才發現,被告不僅未告知原告等而將該行程轉包春暉旅行社,(按交通部觀光局規定,轉其他旅行社,必需由後來的春暉旅行社簽定型化契約,才代表旅客在出發前同意轉團)且接下來五天四夜所住宿之旅館217號房根本未面海(見證六),亦未升等,原告等當場向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反應此事,前開兩人卻要求原告等自行與被告聯絡而不願為原告等處理。惟因為原告等二人已在帛琉,於抗議無效之情形下,不得以僅能勉強住宿,但有拍照存證.待返國後再行處理,此一情形業已使兩人玩興大減,取消中間3天的出海團體行程,滿腹委屈。

(三)此外,被告公司提供原告等旅客之海洋之星假期說明單第五點記載搭乘船隻,請務必穿著救生衣(見證七)。惟查,於96年4月3日前往海豚灣時,該船上根本沒有救生衣可供穿著,原告回國後也立即向被告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反應此事亦未獲任何書面保證承諾,被告完全置原告等消費者之生命於不顧。

(四)經原告等向飯店取得其價目表後發現,原來被告所承諾之房型(即Deluxe 5F6F),以96年3月30日至96年4月3日止之雙人房每晚房價為250美金,而原告等二人所居住之217號房每晚價格則為200美金(見證八),四晚住下來即相差200美金,且217號房之床為兩張單人床,與原預計升等之床型為一張大床相距甚大,此對於度蜜月之原告等二人,四夜住下來,其感覺完全破滅。為此原告陳敬學在回台灣前之最後一天行程中,尚在飯店寫下其失望的心情(見證九)。

(五)原告等返國後隨即向: [中華民國旅行業者品質保障協會] 及 [交通部觀光局] 及 [政院消保會] 等機關申訴(見證十),被告雖看似誠意地派遣公司多名人員列席參加調處(見證三),但也被交通部觀光局長官陳0和先生查證發現,出席人員並沒有真正的委託書 (即無合法的授權資格) , 實際上將近兩個月來, 也沒有真正表達歉意和主動承諾未來改進之方向,原告等不得以僅能依法向 鈞院 訴請被告賠償。

二、法條:

(一) 民法:

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第227條之1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至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2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三)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法條之適用:

(一) 查,依民法第514-6條及第514-7條之規定,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不具備該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及損害賠償,且依同法第195條及第227條之1之規定,原告等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此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1、31及32條之規定,事業在其廣告上之品質有虛偽不實,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故意行為時,可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23及5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廣告者與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如為故意行為時,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見附件一),因過失所致者,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原告等就以上請求權競合請求。

(二) 依前所述,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服務單就飯店部分之價值即減少200美金,依台灣銀行公告96年3月30日及4月2日之平均匯率為每33.05元台幣兌換一美元美金(註:96年3月31日及4月1日為週末而未予公告)(見證十一),故總共減少台幣6610元。又原告等二人雖住同房,但渠等和被告間之契約關係應分別獨立,故就房間部分應可分別向被告請求台幣3305元之減少價值。

(三) 此外,原告敬學在帛琉為處理本案、聯繫被告等相關人員共支付網際網路及國際電話及行政等費用美金54元(見證十二),合計台幣為1850.8元,此部分亦為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又原告等因被告不履行承諾,致使一個一生一次美好的蜜月旅行泡湯,且迄今被告仍無誠意解決,兩人所遭受之打擊導致精神上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等各五萬元。

(四) 末查,由被告人員何0妍事發前傳真給原告之行程簡介中可證實,該房間升等乃此一行程之廣告及宣傳重點,故被告公司不可能委為不知,而再由事後原告等與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聯繫之結果亦可證實,被告根本就沒有將其承諾房間升等乙事放在心上,顯然被告乃故意欺騙包括原告在內之消費者,故被告之違約應為故意行為,依前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等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又何0妍乃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其代表公司對外與消費者聯繫,亦應有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原告敬學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費用)+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 費用)+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20,623元;原告阿瑋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13,220元。敬請 鈞院能予明鑒,並賜准所請,原告等願意將訴訟贏得之賠償全數捐贈出來,作為社會公益使用(原則上轉捐贈給:[旅保協會]及[消基會])。蓋因本案不僅涉及原告等個人之案件,由原告此段時間所蒐集之資料,被告公司所舉行旅遊行程發生之消費者糾紛相當多,如不能給予適當制裁及懲罰,實無法提升其品質。又旅行品質保證協會之裁判人員林o明委員,本身即為旅行業從業主管,亦難期待秉公處理。以原告敬學及阿瑋委託人(敬學父親)出席之經驗,實乃在搓湯圓,時間冗長(1.5小時)而沒結論,也沒魄力。故僅能期待司法機關發揮其正義最後防線之功能,也使我們這些小小的消費者權益能受到保障。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公鑒

證據:(省略)

證物一:結婚證書影本乙張。
證物二:廣告及訂購單影本共四張。
證物三:被告公司人員等名片影印於一張。
證物四:簡介及切結書影本各乙張。
證物五:信用卡繳費、收據、行程介紹影本共六張。
證物六:房間資料乙張。
證物七:注意事項影本乙張。
證物八:房價表乙張。
證物九:原告所撰函文影本乙張。
證物十:申訴資料影本八張。
證物十一:台灣銀行匯率表影本三張。
證物十二:付費證明影本三張。

附件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實務見解乙份。

具狀人 敬學 + 阿瑋

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 交通部 觀光局 協調會 後草案; 僅供網友參考 )

Tel: (02) 8509-1209 & 0958-70636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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