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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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發布台內役字第 1000830323 號令,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5、7、11條條文。本修正條文於100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約略如下,詳細內容詳見下表:
1、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
2、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證及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
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年齡更改為不得逾十九歲徵
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說明:重點在於要取得入學許可,並未限就讀大學或語文學校…】
3、出國觀光、遊學者或其他原因核准出境者,得從最多2個月延長為4個月;
4、出國唸書回國後申請再出境的學歷門檻,由大學降低為高中;
5、出國就學之最高年齡,仍維持大學至二十四歲,但現開放得就讀大學以
下學歷。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00830323 號令修正第 4、5、7、11 條條文
第 4 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第 4 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