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0 m6荷蘭航空公司

墨城煙柳
100年6月前往巴塞隆納旅遊,回程時搭乘荷蘭航空公司在阿姆斯特丹轉機(該機票係我在荷蘭航空官網上直接訂購,並非折扣廉價機票),依當初訂票之飛行計畫該班機應於當地時間6月23日20時45分起飛,我在巴塞隆納劃位時所拿到之登機證亦是記載此時間起飛,然當我到達阿姆司特丹經由機器更改座位時,起飛時間竟已延至22時,我當時未注意,仍於原定登機時間19時25分前到達登機口,當時亦有許多旅客都在登機口等待登機,我見已過登機時間甚久均無登機跡象,覺得奇怪才察看,發現該處航班資料顯示此班機延至22時起飛,此等數小時之延誤我認無妨,就繼續等候,至22時亦無登機跡象,我見其他旅客均無反應,也就隨著等待,至將近23時左右,該公司人員簡略告知班機機件恐有問題,尚在尋找原因,請旅客配合稍後,此亦無妨,繼續等候。孰知至24時或更晚,該公司人員宣布此班飛機今日不飛,要求旅客隔日(即24日)下午6時餘許至櫃臺劃位,改搭24日22時45分之飛機。宣布完畢該航空公司即召喚頭等艙﹑商務艙及有小孩之旅客向其報到,其欲有所安排(因我非該等旅客不知航空公司作何安排),然後發放機上小枕頭及小毯還有一張不詳數額之電話卡﹑該公司機上購物之優惠卷給其餘乘客,要其他乘客在機場過夜等候,至此,該公司在前開等候期間僅提供旅客一小包餅乾及一杯飲料,不提供餐飲更遑論提供住宿,我向該公司人員表示時值深夜,我又只是前往該處轉機,根本無法尋得飯店住宿,況且所有物品均在托運行李內(該公司當然沒發還托運行李),我本預計即要登機,身無多餘現金可自理食宿,極力要求該公司人員提供住宿或飯店資訊,但該公司人員拒絕,然後該公司人員一一離去,留下旅客深夜滯留機場不顧。隔日(24日)我至機場重新報到,該公司發給新登機證,但其上竟記載登機日期為23日,但就班機起飛時間竟又如實記載為22時45分,此舉令我有所不安,詢問其理由,支吾其詞,進而要求其開立實際起飛時間之證明,亦遭拒絕,只一味要求旅客儘速登機,而此班機起飛時間與原飛行計畫時間不同,我根本無從得知將於何時抵達台灣,經詢問亦不告知抵台時間,然當時身處完全陌生之異地,又能如何,只得乖乖登機。嗣該班機抵達臺灣桃園機場,荷蘭航空公司竟無人出面瞭解此班較原定時間晚了一天多才抵達之班機旅客,或告知該公司欲如何處理此事。我於下機後旋即前去該公司位於機場之櫃臺及辦公室,竟均無人在場,甚至隔鄰中華航空公司人員尚且幫我聯絡,然經其聯絡後告知我無法聯絡到荷蘭航空公司人員。約隔1.2日,我主動去電荷蘭航空公司欲詢問此事後續,幾經輾轉,該公司客服部門人員以電子郵件要求我備妥文件以供渠等處理後續,然對將如何處理後續之具體方案付之闕如,事發近一星期後,我去電詢問公司處理方案為何,該公司人員以無法口頭告知處理方案為由拒絕告知,爭執無效,我遂要求其將賠償方案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我,然未接獲其任何回應。我只得再以電子郵件要求其說明,其便簡單回覆欲賠償新台幣6000元,然未說明其所稱前開金額之依據及內容。實則該公司在其官網上明確公告該公司依歐盟規定制訂關於班機取消延誤賠償規則,其上明確記載不論班機延誤或取消,該公司經提供旅客食宿,且若取消班機則須支付最低數百歐元之賠償金(最低賠償金額遠超過新台幣6000元),我寄送郵件要求該公司說明其所稱6000元內容及依據為何,何以不依前開該公司所公告之規則賠償,該公司回覆6000元即含食宿費用,且簡單回稱此次為「延誤」而非取消,該公司前開規定係指取消班機而言,其無庸依該規定賠償。我無法接受該公司單方面不附理由之說詞,我陳述我認為此次班機較原定起飛時間延後一天餘,且當日宣布不飛時,地勤機組人員全數離去,無一人留在機場待命,況隔日旅客尚須持原登機證至該公司櫃臺重新報到劃位,此等情狀應係取消班機,該公司應依所定班機取消標準賠償旅客,再次寄發電子郵件要求該公司說明其認定此次班機為延誤非取消之理由。豈知自我發送郵件後經過3個星期,期間我也多次發送電子郵件要求其說明,該公司均無任何回覆。日前我又寄送電子郵件告知其縱使其不予回覆,我亦不會因此不知所措而因無從向之索討食宿費用,且我已依其之前郵件所示提供其所要求護照影本﹑登機證影本等資料,且因久候不得其回覆,已向消基會及民航局提出申訴,請其儘速給付所應交付之食宿費用。該公司此次旋於不到24時之內回覆,要求我簽立同意書,同意此事以6000元終結,不再向其要求其他賠償,其即願給付6000元,然又重複此次為班機「延誤」非取消,仍未提出其主張之依據。此次荷蘭航空公司在阿姆斯特丹無法依原定時間起飛,全因其所稱機件問題,此種因素並非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如天候﹑飛航政策等因素,責任全在荷蘭航空公司,然其先在阿姆斯特丹無視公司明文規定未提供食宿予旅客,且該公司人員全數離開機場,讓旅客深夜在機場過夜,事後至少就我而言未見該公司人員主動聯繫出面處理此事,且所有事項均要我發送電子郵件詢問才被動簡單告知,當我對其答覆提出質疑要求說明時,就擱置長達3星期置之不理,最後三催四請才寄送一張同意書,要求簽立同意書後其才願給付6000元。我實在無法接受,再次寄送電子郵件質疑該公司在班機未按時起飛時不提供食宿,是否即抱著事後絕非所有旅客均會求償,就算求償亦僅能被動接受貴公司提出之金額,毫無選擇之餘地,所以當時才敢如此不依規定而為,且其不就我提出之疑問說明,我無法簽立同意書。荷蘭航空公司仍舊回覆簽立同意書始欲給付6000元。至此,我已不想再跟荷蘭航空公司多費唇舌。或許有人搭乘荷蘭航空公司有美好回憶,抑或有認為荷蘭航空允諾6000元賠償金額不低,我均尊重。我所陳述事件始末均為客觀事實描述,我不想發表個人對荷蘭航空之評論,僅提供此事供選擇航空公司時參考。
朝我開槍請對準心臟
荷蘭航空都用那爛飛機飛台北到荷蘭(中停曼谷)
但他們都提供較便宜的機票,但我寧可花多一點錢也不要做KLM
以免跟那澳洲TIGER虎航一樣三不五時給你停飛誤點
然後也不跟你說明
要退票隨你
(N)
放縱不羈笑點低
用Word算了算共2300字,分段吧~
多情必自斃
我跟您搭乘同一班班機
申訴過程跟您一模一樣
荷蘭航空處理對客訴的處理不僅荷蘭機場沒有客服處理人員
回來台灣也沒有電話可以申訴
僅願意用EMAIL緩慢回覆~

令人氣憤
我也未簽同意書
同樣也是用這是延誤非取消
回絕我拿他們的規定應當賠償數百歐元的聲明

延誤26小時 只是用同一個航班編號(而且還是不同的起飛時間) 仍可以說是延誤非取消
我寫信去問他
那請問同一班機號碼延誤數天 是延誤還是取消?
當然~也是沒有回應

我會投訴消基會 如果他們又不理
那就一起投書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