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國泰航空轉機行李延誤簽轉運行李延誤協議文件

每天都被自己帥醒
請問各位大大...
是否有人有下列的經驗呢?!
搭乘國泰航空由桃園到香港轉機,再搭乘其它航空公司
但因國泰到香港時間delay太久(預留二小時多)
雖然人是上了飛機,但因行李無法立即轉運至下班飛機
在香港機場時,國泰地勤即告知要簽署"轉運行李延誤協議"
如果沒簽就無法通知目的地的航空公司行李延誤事宜
因該次目的地是土耳其,原delay一天的行李,敗土國效率所賜
總共延誤了五天才到,回國後向航空公司要求賠償,
竟回覆因我們有向國泰簽署"轉運行李延誤協議"
故無法請求賠償.:\'(
請問難道簽署這樣的文件,航空公司的理賠就全然不用負責嗎?
希望有類似經驗的棧友可以分享一下,謝謝各位!
明人不放暗屁
看來真要保旅行不便險,
要航空公司理賠還有點難,用這文件避除

"轉運行李延誤協議"
以如果沒簽就無法通知目的地的航空公司行李延誤事宜,
另又以有向國泰簽署"轉運行李延誤協議"故無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