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出國前得流感,應該如何處理?

你敢尋花問柳我就紅杏出牆
各位有類似經驗的大大:
距離出團剩五天左右,因為發高燒到醫院求診,醫師說得到流感,建議居家隔離以免傳染。
因為不希望傳染給同機旅客或同團團員,所以跟旅行社更改出團日期,但跟旅行社聯絡後,旅行社說完全照合約辦理,
扣除出團費用的30%;如果不想損失這筆錢,就要勉強跟團,但萬一真的傳染給同團的成員真的覺得很過意不去,我知道有些手續費的確需要被扣除,但真的需要扣除這麼多嗎?
(單純抱怨: 其實出團實應該症狀就會改善許多了,不過醫師提到那時候的感染力恐怕最強,假設為了不損失團費,大可以跟著出團,但一旦傳染給旅客,會帶給團員及旅行社不便,只是很有誠意跟旅行社協商,希望可以只扣除必要手續費就好,但手續費真的這麼多嗎?)
有一種格調叫我行我素
這沒有辦法,因為出團前幾天,旅行社該支付的許多費用,例如機票、住宿等等都已經付出了,如果取消了,那麼這些費用旅行社很難追得回來。

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就是您看有沒有人願意代替您去的。不然旅行社照定型化契約走很合理。
逞強久了自己都覺得累
出國前五天,機票開了,飯店也都付出了,旅行社不可能給改

而且照合約收30%也是合理

如果旅行社狠一點,甚至可以提出他們已經付出的款項再+收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你不過仗著我愛你
有購買旅遊不便險嗎?
試試致電保險公司查詢如果有醫師的信說明不宜出國
看看是否可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