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台打工度假制度簽證須知(有更新)

那季花落亂了流年
2009年4月3 日公告,為提供日本與台灣的青少年能有體驗對方文化及日常生活方

式之機會,而啟用「打工度假制度」。

2009年簽證發給件數為2000件。

今年預定於6月及11月,分2次受理申請,並各核發1000件簽證。

(一) 所謂「打工度假制度」

此乃基於日、台間的協議,為提供台灣青年能有體驗日本文化及日常生活方式之機

會,認可其在期限最長為一年之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打工活動的一

種制度。

※注意

∙這不是以工作為目的之簽證。(必須是以度假為目的。附帶從事打工活動方被認可)。

∙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二) 簽證之發給對象

①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

②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30歲以下。

③ 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

④ 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

⑤ 無被扶養者同行。(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

⑥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載有身分証字號)。

⑦ 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

⑧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

⑨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

⑩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死亡、受傷或生病之相關保險。

(三) 申請手續

(1) 申請方法

須由申請者本人,攜帶所需文件,向本所提出簽證申請。

※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

(2) 申請地點

(財)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

(財) 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

(3) 申請期間

第一期 : 2009年 6月 1日(一) ~ 6月5日(五)

第二期 : 2009年11月2日(一) ~ 11月6日(五)

(注) 第二期之申請期間可能會有變更。10月中,本所將會再度公告於網站。

(4) 受理申請時間

上午 9:15──11:30

下午 1:45── 4:00

※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

(5) 受理對象

第一期 : 1978年 6月 2日 ~ 1991年6月5日出生

第二期 :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本所網站

(6) 申請所需文件

請連結此處

http://www.koryu.or.jp/kaohsiung-tw/ez3_contents.nsf/(08)/8AEC6E5BC2608FD7492575AE002AA0D1?OpenDocument

內容如下

① 簽證申請書

② 2吋白底證件照1張 ( 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 )

請貼於申請書上。

③ 台灣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請用A4白紙,單面印刷。

④ 履歷書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⑤ 調查表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⑥ 理由書(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

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⑦ 計畫書(希望從事的活動內容)

此次赴日後,您想要做什麼,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⑧ 最終學歷等證明文件

例:在學(休學)證明(正本)、畢業證書(影本)等

⑨ 足以購買回台之交通票券,及在日停留初期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

8萬台幣以上之存款證明書(正本,1個月內所申請的存款證明)

(若所提出之存款證明為親屬所有,則請另加附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⑩ 其他自我推薦之文件影本 (並非絕對必要)

  例:日本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日本語學校修了證明書、日本文化或技藝方面相關證書等,可自我推薦之相關文件。

⑪ 護照影本 (護照正本也請同時帶過來)

相片資料頁要影印。若曾取得日本簽證、曾入出境日本等,其相關之各頁也請全部影印提出。

 

以下注意事項請務必詳讀

※ 關於護照

∙進出日本時,護照必須有效。護照之效期雖無特別規定,對於入境日本後,護照剩餘效期較短之申請者,建議先換新護照。

∙又,因是依據申請時所提出之護照資料影本來審查的,領證時必須是同一本護照。若有考慮換護照者,請先換好護照後再提出申請。

∙護照上[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要簽名。

※ 關於提出之文件

∙所有文件請以黑色原子筆書寫。

∙所有相關文件,請務必用白色、無花紋之上等紙,單面印刷 (有顏色之紙張、感熱紙等皆不可使用)。

∙所有文件,請務必以A4大小紙張提出。

∙提出申請時,請依上述【所需文件】之順序排列。

∙上述文件①、④、⑤、⑥、⑦之規定用紙,可從本所網站下載,或請事先前來本所索取。

・上記④、⑤、⑥、⑦的申請資料,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書寫。但是簽名欄上請本人一定要親自手寫簽名

∙各項文件須由申請者本人書寫。若有抄襲、他人代筆之嫌者,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文件不足、內容填寫不完整、影印不清楚、規格不符、簽名不一致等,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請務必確認各項文件是否齊備。受理申請後,恕不接受文件之補交。

∙受理申請後,文件概不退還。

※注意(重要)

  . 受理申請期間,為避免因人數眾多而發生混亂之情況,本所可能會限制進入大廳之人數。敬請依照現場事務人員之引導辦理。

∙若申請人數過多,本所有可能會限制每日受理申請人數。因此,即使在受理申請時間內前來,也有可能無法受理申請,敬請諒解。

(四) 審查方式

(1) 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將會進行嚴格審查。

(2) 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來選出合格者。

(3) 對於審查之基準,不發給之理由等,恕無法回答,敬請諒解。

(4) 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包含向台北∙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一律無效。

(五) 審查結果
(1) 發表日期

第一期 : 2009年7月3日 上午10點

第二期 : 2009年12月初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本所網站)

(2) 發表方式

審查結果,本所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受理申請時,由本所蓋在受理領證憑單上之號碼)於本所網站,並張貼於台北∙高雄兩事務所門口。

※注意

∙發表時,係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 若遺失受理領證憑單,恐將無法確認結果,因此,敬請妥善保管。

∙關於審查結果,恕不接受電話、窗口之查詢。

(六) 領證手續

領證期間

第一期 : 2009年 7月 6日(一) ~ 7月17日(五)

第二期 : 2009年12月初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本所網站)

(2) 領證所需資料等

請連結此處
http://www.koryu.or.jp/kaohsiung-tw/ez3_contents.nsf/(08)/1A44DEB3D929370F492575AE002E46F2?OpenDocument

領取簽證所需文件

(一) 本人領取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受理∙領証憑單

③ 簽証費用900元

④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二) 親屬代領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代領人身分証正本

③ 雙方關係證明文件(例:戶籍謄本)

④ 受理∙領証憑單

⑤ 簽証費用900元

⑥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三) 友人代領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代領人身分證正本

③ 本所制式委任書正本(須由申請人填寫)

④ 受理∙領証憑單

⑤ 簽証費用900元

⑥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 注意

・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將無法領取簽証,請務必妥善保管。

・海外旅遊保險方面, 請依自己的予定停留期間投保, 投保種類及投保金額並無特別限定,只要領取簽證時能確定已入保即可。

※注意(重要)

∙過了上述之領證期間,就不能再領證,請務必注意。

∙不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領證手續者,視同放棄,該許可亦將失效。

・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將無法領取簽証,請務必妥善保管。

(七) 赴日後的生活指南
(1) 關於打工

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之打工活動。

但,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若有違反情事,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請務必注意。

(2) 關於再入國許可

在日本停留期間,如想暫時回台灣或前往別國觀光,之後還會返回日本時,請務必事先在日本當地之入國管理局取得「再入國許可」。

關於再入國許可手續→http://www.moj.go.jp/ONLINE/IMMIGRATION/16-5.html

(3) 關於外國人登錄手續

入境日本後,居留期間超過90日以上之外國人,必須於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辦理外國人登錄。詳情請洽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

關於外國人登錄手續→http://www.moj.go.jp/ONLINE/ALIENREGISTRATION/17-1.html

(八) 援助機關

社團法人日本打工度假協會 (Japan Association for Working Holiday Makers)

該協會為支援打工度假制度之公益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是厚生勞働省),對於利用此制度赴日之外國青少年,提供諮詢及相關情報等服務。

又,該協會係採登記制,詳情請參閱該協會網站。

http://www.jawhm.or.jp

∙東京本部

東京都中野区中野4-1-1(サンプラザ7F)

    TEL 03-3389-0181

FAX 03-3389-1563

∙ 大阪分部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北浜東3-14(エルおおさか4F)

    TEL 06-6946-7010

FAX 06-6946-7021

(九) 問卷調查

簽證發給時,本所將同時發給一份問卷調查表。敬請使用該簽證者於返回台灣後

填寫,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回覆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