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誤判簽證拒絕登機

奈何緣淺
這是本人切身經驗,提供大家參考.並提醒大家:所謂的良好搭機經驗,並非僅限於起飛與降落,也包含了前端的購票到後端的提領行李返家.事實上,大部分的客訴就是出現在前後兩端(登機報到與行李)要評價一家航空公司的服務,在沒有問題時是看不出來的.而是看她們處理問題的態度.

今年9月份從倫敦搭乘阿聯酋航空要到台北,因為我並非持R.O.C護照,但可以免簽入境90天. 阿聯酋堅持我的機票效期一定要90天(雖然Timatic跟中華民國政府網站都沒有如此要求).我告訴阿聯酋地勤,所謂的免簽入境是指per entry,也就是我可以在90天到期前出境再入境( 譬如到香港 ),跟阿聯酋歐洲台北來回票的效期一點關係也沒有.再次入境又是90天.重點是,政府跟Timatic(航空界使用的關於簽證與旅行證件的database)根本就沒有如此對機票效期的要求.完全是阿聯酋自己加上的.

最後當然在現場我迫於壓力不得不改,事後阿聯酋更是不理不踩,睜眼說瞎話表示她們按照規定.當我提出要看她們所謂的規定時,她們完全沒回應.

本人其實已前就是航空公司在機場的地勤票務,所以很清楚,地勤人員不見得真的瞭解簽證規定,為了規避可能風險,寧可犧牲旅客權益,提出比相關規定更高的標準.

因為阿聯酋拒絕提供相關物證,本人於是透過同事調出Timatic關於入境簽證的規定,並透過阿聯酋自己在其他機場員工的證實,為了避免旅客因證件不全被送返,她們系統性的採取比有關當局更嚴格的解釋.意思就是,她們自己採用得簽證標準比實際上要求得更嚴.所以當她們一再宣稱他們要求本人改機票效期是根據規定,其實只是她們自己的內規,根本就不是出於有關當局的規定.這樣有沒有違法? 當然有.因為根據航空公司跟旅客間成立的運送契約,旅客應該自行負責簽證事宜,而簽證事宜,當然是以目的地國家的規定為準.

大部分旅客可能不會遇到這種問題, 但是碰上了包你遊興大減. 明明你就已經按照目的地國家的簽證規定,航空公司卻片面的impose自己的內規.簽證規定只有當事國才有權利決定,航空公司憑甚麼自己決定別人的家規?

沒錯,阿聯酋機艙內的服務是不錯,但是如果她們的地勤以及客服可以霸道的無視官方規定自行決定簽證內容(NB, 創造出跟Timatic完全沒有的現制),那旅客不是太沒有保障了?各位,我以前也是阿聯酋的粉絲,如果不是這次出現這件事,(剛好我本身在航空界也有朋友可以去幫我問)我根本不知道阿聯酋這種比官方規定更嚴的簽證政策.只是為了她們想轉嫁旅客萬一被遣返的風險(也就是寧可錯殺一百的邏輯就是了).

下一次地勤如果告訴你,簽證規定是如此,請記的,地勤也是人會犯錯,而且她們搞不好比你更不懂簽證(我敢說我比那些看起來像是八國聯軍的阿聯酋地勤去過更多地方).前一陣子英航就因為地勤誤解護照效期的規定不當拒絕旅客登機而上報.差別在於,阿聯酋更加財大氣粗,如果妳是經濟艙旅客,乖乖平安落地就好了,想客訴?省省吧.阿聯酋永遠是對的.
愛到最美是陪伴
同情你的遭遇
但很多航空公司就是如此
你遇到了只能算倒楣吧
阿聯酋航空他們覺得不會因為少你一個乘客就沒有生意
會坐他們航空或想要享受他們較OK機上服務的人,看在票價份上還是會去坐..
只能說你到時候還要再花錢改日期(除非你在台灣要待超過90天,即便你要出境再入境)
但也謝謝你的經驗分享
老衲法號亂來
所以他們要求你加錢將機票效期延長至90天?不可能是把年票改成90天吧?這聽起來十分沒有道理。只能說該航空公司倫敦地勤問題蠻大的。當場就應該要求找supervisor出來處理的。通常supervisor會比較熟悉法規;不過這招我也是很晚才學到的。
亡命之旅
平心而論,就事論事,這位地勤的處理可能沒有錯誤。根據IATA Timatic上的資料,如果持台灣免簽國護照(以美國為例)到台灣的話:

Passport required.
- Passports and other documents accepted for entry issued to nationals of USA must be valid on arrival.

Passport Exemptions:

- Passengers with an emergency or a temporary passport.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Nationals of the USA for a maximum stay of 90 days if their passport is valid for the period of intended sta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 A valid visa in an expired passport
- Visitors are required to hold documents for their next destination.

Warning:
- Visitors not holding return/onward tickets could be refused entry.

你當時有其他90天內回離開台灣的機票嗎?還是說你只是打算進入台灣後才購買?

基本上,入境官決定你能不能免簽入境並不是你口頭說你90天內會另外買機票離開他們就一定會採信的,通常要在入境那時候就能提出你90天內會離境的證明才算是足夠的證據。提不出證明,就可以把你阻擋在門外,因為他們無法確信你真的會在90天內離開。

像我最近幾年都是換里程票從美國回台灣,很多時候我是來回分開換,或只先換去程而已。我持有台美雙護照。按美國法律規定,離開美國check in的時候要拿出美國護照,這時候地勤人員通常會問我有沒有90天內的回程/續程票,或其他的可以進入台灣的證件,這時候我再拿出台灣護照,證明我可以進入台灣就沒問題了。不管是搭國泰和日航都有這樣經驗過。

其實也不只台灣,譬如說如果用免簽來美國,除了ESTA外,美國入境官也是可能要求看你有沒有90天內離境的機票,沒有的話,基本上就可以直接以不和條件拒絕入境。

許多國家對於航空公司沒有嚴格把關讓沒有完全符合入境條件資格的人上機,到時候這個人被潛返的話,航空公司也會被該國罰錢。所以很多航空公司為了保護自己,對於這類的規定基本上也會從嚴處理,不會管說該國的入境官員是嚴還是鬆。

所以在Timac上,只要這個國家有規定免簽旅遊的期限,以及要有回程/離境機票的話,基本上你都可以預期很多航空公司地勤很可能會跟你要期限內的離境機票來證明你有基本的資格免簽入境。很多航空這種判斷都已經建立在他們的系統裡面,根本不用地勤做個人判斷,地勤通常也就是照公司系統行事,裡面怎麼說他就怎麼做。所以如果你當時沒有其他可以證明90天內會離境的機票,系統可能就是說這樣會有問題,這位地勤也只好堅持按照公司的規定行事,他如果放水,到時候航空公司如果因為那個乘客被潛返遭到罰款的話,可能最後倒楣到的是這個地勤。
話多人厭
回覆四樓:

您說的情形我都知道,因為我自己就曾在航空公司擔任過地勤.歐洲-台灣這條航線我也飛了十數年,都沒有問題.這次阿聯酋倫敦地勤是我第一次碰到的狀況.

航空公司當然有義務要把關旅客的旅行文件是否合於規定,但也只在"合於規定"的範圍裡,而不能單方面的提高標準以規避可能被罰款的風險.如您所說,到了immigration,官員也有可能一時不爽就不讓過,畢竟他們有很大的行政裁量權,但這樣的風險能讓旅客來承擔嗎?如果旅客已經按照白紙黑字的規定遵守入境國的規定,還有被拒入境的風險(譬如行政官員的裁量權),這樣的風險應該透過航空公司的保險來分散,事實上我相信他們也有.在下就曾犯過錯放過漏網之魚,事後並沒有人來跟我追討罰款.

底線是,跟據航空公司跟旅客間的航空運輸條款,安排旅行文件的事法及有效性是旅客的責任,如果旅客的確已經按照現有的規定,航空公司就有載運的義務.而不能以" 可能 " 被做為合理化拒載的理由

我曾經從挪威飛到曼谷(也是享有30天免簽的國家),持的還是單程票.理論上,當然有" 可能"被拒入境,但只要官方沒有白紙黑字的規定要持30天機票才能入境(only valid passport and 6 months validity remains),航空公司就沒有理由可以拒載,要不然旅客要何以適從?這就是法律的明確性與安定性.有雙重護照當然很好,但那沒有根本解決問題.因為這是原則問題,牽涉到地勤如何認事用法.
你是我所有的夢
回覆四樓:

您說的情形我都知道,因為我自己就曾在航空公司擔任過地勤.歐洲-台灣這條航線我也飛了十數年,都沒有問題.這次阿聯酋倫敦地勤是我第一次碰到的狀況.

航空公司當然有義務要把關旅客的旅行文件是否合於規定,但也只在"合於規定"的範圍裡,而不能單方面的提高標準以規避可能被罰款的風險.如您所說,到了immigration,官員也有可能一時不爽就不讓過,畢竟他們有很大的行政裁量權,但這樣的風險能讓旅客來承擔嗎?如果旅客已經按照白紙黑字的規定遵守入境國的規定,還有被拒入境的風險(譬如行政官員的裁量權),這樣的風險應該透過航空公司的保險來分散,事實上我相信他們也有.在下就曾犯過錯放過漏網之魚,事後並沒有人來跟我追討罰款.

底線是,跟據航空公司跟旅客間的航空運輸條款,安排旅行文件的事法及有效性是旅客的責任,如果旅客的確已經按照現有的規定,航空公司就有載運的義務.而不能以" 可能 " 被做為合理化拒載的理由

我曾經從挪威飛到曼谷(也是享有30天免簽的國家),持的還是單程票.理論上,當然有" 可能"被拒入境,但只要官方沒有白紙黑字的規定要持30天機票才能入境(only valid passport and 6 months validity remains),航空公司就沒有理由可以拒載,要不然旅客要何以適從?這就是法律的明確性與安定性.有雙重護照當然很好,但那沒有根本解決問題.因為這是原則問題,牽涉到地勤如何認事用法.

我建議下次可以在現場詢問是否可以簽切結書? 內容是假設被拒絕入境的話本人願意自行負責所有責任(PS華航就有此做法)

我覺得也不能太怪對方地勤,畢竟對方也是幫人打工的,如果一件case有著灰暗地帶,按規矩辦事其實也不為過。
掐指一算姑娘你命裡缺我
許多國家給的免簽基本條件是你只能停留XX天才能免簽,但是光用口頭說無法證明你真的會在這期限內離開,因此各國海關需要一個客觀的依據證明這位乘客符合免簽的基本資格。這客觀的依據基本上就是回程/續程機票。雖然說沒有特別註明這個回程/續程機票必須在甚麼期限內,但合理的邏輯上當然就是在免簽的期限之內,否則如果10,11個月後的機票也算數的話,那加上這個條件一點意義也沒有。所以我個人不認為航空公司有過度的引申這個資格條件。

就我對aviation insurance的了解,航空公司的保險其實跟車險有點像,主要是責任險和航空器損害險,保險公司是不會cover這種因為員工疏失導致的罰款,就如同車保不會cover駕駛違規被抓的罰款。至於我說的這位地勤可能會遭殃,並不是說會被公司追討錢,而是可能會影響到這位地勤的考績。雖然你當過地勤,碰到這事你的公司沒說甚麼,但這不能代表別家航空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