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入名單等同於開票嗎?只是入名單真的無法取消?

去你麻痹的愛情
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我們有六個人在2015.2/26要去韓國,自由行
所以我們在11/29(星期六)去了台中世貿國際旅展,
我們看了幾家後,決定選擇「華泰旅遊」,團體自由行
經詢問後,他們說因為剛好是228連假檔期,
可能沒有機位,要幫我們調機位!
當下他幫我們調了機位,
也跟我們說因為我們堅持搭乘長榮航空,
所以必須多付500元,我們也同意了!
然後再確定後呢,當天付了訂金一人1000*6=6000元
在收據聯上他請我們留下我們每個人的英文名字!
我們留下五個人的,因為有一位還沒辦護照!
收據上他們也註明了
「2/26-3/2長榮航空/艾渼韓舍(等回覆)
團費19000/位
已收訂金1000*6=6000」
之後他們說星期一(12/1)會給我們答覆有無機位
可是再來就沒消息了,一直到12/4(星期四)我們自行聯絡他們,詢問有無機位,他們說12/8(星期一)會給我們答覆,到了12/9(星期二)大約早上10點多左右,業務打了電話來說機位已確定有,需要我們的護照影本或照片,要求三點前傳給他們,因為我們都在上班所以便無法在三點前拿到護照送出去!也跟業務說明了此狀況,而我們在晚上十點左右便把五人的護照照片用Line傳給了業務(我們六個人,四人護照正常,一人過期,一人尚未辦護照)就此之後就全無音訊!
在12/18號的時候,因為個人因素有四人無法參加此行程
所以打電話詢問取消事宜,而業務那邊便表明,以開票,如要取消可能需付足機票錢及第一晚飯店費用,也表明要在幫我詢問看看,大約ㄧ個小時後,業務回電告知,如取消真的需付足機票錢1萬元及第一晚飯店費用,且訂金要沒收!
我們便答覆,那我們在考慮看看!
大約在傍晚五六點左右,業務來電,說他們非常抱歉,
因為我們的行程是2015.2/26覺得還有段時間所以沒有積極的聯繫我們,之後我們便詢問業務,是真的已開票了嗎?
業務答覆「以入名單給航空公司,但入名單等同開票」
我便詢問是否有訂位代號,業務回覆還沒有!
業務也說明,如果真的無法參加,可以找另外四人替換!

而到目前為止我們也都沒有簽契約等資料!

請問就此情況,我們真的需要付機票錢以及飯店費用?
我知道如果是真的開票了,就必須付!
但入名單給航空公司真的等同於開票?
如真的開票,不是無法換名單?
我詢問過幾位在旅行社上班過的朋友!
告知我不需理會他們,可是還是有點擔心!
還是有哪些單位可以詢問??
一曲橫笛
做為現代公民,權利義務應該在做決定前了解清楚,做決定更應該謹慎行事;既不了解權利義務又不謹慎行事,行為就與耍賴無異,根本上就是野蠻人。

請讀一讀民法~當你們付出訂金,收到旅行社所開收據時,雙方契約已經成立,權利義務隨之存在,真正簽署契約與否根本不是問題。

至於實際權利義務,個人建議你們心平氣和與旅行社協商,盡量求得雙方各退一步,訂金個人認為希望渺茫,姿態放軟讓旅行社不要再跟你們多要吧!
帳號不存在
若真的不相信旅行社說法,應該可以詢問看看航空公司吧? 但是需要提供電腦訂位代號,讓航空公司去查詢.
讀著倒才子傻
航空公司有無開票,並非退款重點
既然給了訂金,雙方自有一些權利義務;但現在反悔的看起來是消費者
以沒有書面合約來要求退訂,其實很不好;雙方口頭説好的話,買賣就成立了,要不然訂金擺好玩的嗎
錢放到別人口袋,想要回來是很難的

不過還是可以找消保官協調一下,反正也沒損失
他非暖陽卻暖我心
還沒簽定型化契約以前,頂多是沒收訂金而已,沒有其他賠償問題的,別擔心了.
後來我愛的人都像你
航空公司有無開票,並非退款重點
既然給了訂金,雙方自有一些權利義務;但現在反悔的看起來是消費者
以沒有書面合約來要求退訂,其實很不好;雙方口頭説好的話,買賣就成立了,要不然訂金擺好玩的嗎
錢放到別人口袋,想要回來是很難的

不過還是可以找消保官協調一下,反正也沒損失
我今天詢問多單位,以暸解給了訂金就有一些權利義務,我也並非以沒有書面合約來要求退訂!
我只是想詢問是否真的需要付機票全額以及第一晚飯店費用
再者我取消時間離出發時間至少也有2個月!
賠償不是不給,但機票1晚飯店住宿至少也要1.2千
這會不會太多?
我總行程一人也才19000
2個月前取消還需要付11000-12000?
貓小喵
還沒簽定型化契約以前,頂多是沒收訂金而已,沒有其他賠償問題的,別擔心了.
沒收訂金部分我絕對接受!
可是旅行社是要求我們必須付機票全額及第一晚住宿費用!今天也有跟旅行社溝通!
可是對方很堅持,要我們付!
那我們該如何處理?
消保會那邊有跟我說,最多只需賠償總行程的百分之十,而且旅行社必須提出損失證明!
就這點也跟旅行社溝通,他們依舊堅持,而且還必須等到下禮拜二才能幫我處理!!!
我是你路過的風景
做為現代公民,權利義務應該在做決定前了解清楚,做決定更應該謹慎行事;既不了解權利義務又不謹慎行事,行為就與耍賴無異,根本上就是野蠻人。

請讀一讀民法~當你們付出訂金,收到旅行社所開收據時,雙方契約已經成立,權利義務隨之存在,真正簽署契約與否根本不是問題。

至於實際權利義務,個人建議你們心平氣和與旅行社協商,盡量求得雙方各退一步,訂金個人認為希望渺茫,姿態放軟讓旅行社不要再跟你們多要吧!
嗯!就這點我感到抱歉!
我自己沒有了解清楚,今天學到了一個常識!
但我也沒有打算要回訂金,也願意賠償,
只是想詢問真的需要付機票全額及第一晚住宿費用?根據觀光局頒佈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之規範標準,於出發前 31天取消訂單,需收取旅遊費用全額10%手續費,那機票1萬加第一晚飯店費用不就超過?
蹲廁唱國歌
嗯!就這點我感到抱歉!
我自己沒有了解清楚,今天學到了一個常識!
但我也沒有打算要回訂金,也願意賠償,
只是想詢問真的需要付機票全額及第一晚住宿費用?根據觀光局頒佈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之規範標準,於出發前 31天取消訂單,需收取旅遊費用全額10%手續費,那機票1萬加第一晚飯店費用不就超過?

如果你簽得就是這樣的定型化契約的話,看起來你是站得住腳

但最後面也有附註: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所以旅行社如果有受到損失的證據,是可以要求你依照損失額度來賠償

所以你就繼續溝通,然後請旅行社提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