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大陸人申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的想法
我願捐出班主任保衛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通過並實行,第三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此條文造成非常多的海外人士許多心理上的決擇,因為事業上要在海外發展,但又因為家庭在中國,一但放棄中國國籍會在生活上與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傷害與不便.在此我想到了一個既可以加入外國國籍卻又可以合法保留中國國籍的辦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2. 臺灣護照可前往60多個國家免簽或落地簽證(美國關島及北馬群島除外)
取得臺灣海外護照後如何返回中國大陸?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居留。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2.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細則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07&ctNode=368&mp=1
3.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335&ctNode=270&mp=1
4.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coprc.gov.hk/chn/lsfw/zgrzj/t140231.htm
5. 申請入台許可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0
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2. 臺灣護照可前往60多個國家免簽或落地簽證(美國關島及北馬群島除外)
取得臺灣海外護照後如何返回中國大陸?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居留。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2.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細則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07&ctNode=368&mp=1
3.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335&ctNode=270&mp=1
4.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coprc.gov.hk/chn/lsfw/zgrzj/t140231.htm
5. 申請入台許可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0
寂寞總是如影隨形
在此 ,已經 說了 不知道 多少個 N 次 啦 !
從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憑藉 以“具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而 提出“首次”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申請”啦 ~ ~ ~ !!!
從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憑藉 以“具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而 提出“首次”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申請”啦 ~ ~ ~ !!!
離人心愁
這件事需要立法訂定施行細則,簡單的說,
凡大陸中國國民因入籍他國失去PRC國籍護照,就符合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認定很簡單,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土出生的國民就擁有中華民國國民準身分,經查核無誤即當發給海外護照。
至於普通護照與海外版的轉換是內政問題,由內政部按戶籍法設立戶籍後,即行發給轉普通護照。未來當然是以單一護照行使為準。
凡大陸中國國民因入籍他國失去PRC國籍護照,就符合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認定很簡單,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土出生的國民就擁有中華民國國民準身分,經查核無誤即當發給海外護照。
至於普通護照與海外版的轉換是內政問題,由內政部按戶籍法設立戶籍後,即行發給轉普通護照。未來當然是以單一護照行使為準。
寧負天下唯不負你
其實 已經 説了 很多個 N 次 啦 !!!
自從 由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以“擁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初次”申請《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了 啦 ~ ~ ~ !!!
至於 那些 在 2004 年 4 月 7 日 或 以前 ,
經已“成功”辦理 過《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則“不在此限”!!!
但 有些 事項 需要“高度注意”,
( 1 )就是“當事人”如果 是“同時”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 2 )倘若“當事人”是 在“大陸地區”出生 ,
而 又是 在 2000 年 5 月 18 日 至 2004 年 4 月 7 日 期間 才“首次”成功 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8)(au)([)(D)(])(ap)(L)(@):-P(O)(X)(pi)(H)(E)(B)(||):-O(ip)
自從 由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以“擁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初次”申請《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了 啦 ~ ~ ~ !!!
至於 那些 在 2004 年 4 月 7 日 或 以前 ,
經已“成功”辦理 過《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則“不在此限”!!!
但 有些 事項 需要“高度注意”,
( 1 )就是“當事人”如果 是“同時”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 2 )倘若“當事人”是 在“大陸地區”出生 ,
而 又是 在 2000 年 5 月 18 日 至 2004 年 4 月 7 日 期間 才“首次”成功 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8)(au)([)(D)(])(ap)(L)(@):-P(O)(X)(pi)(H)(E)(B)(||):-O(ip)
仇家太多不方便透露姓名
中华民国已然放弃大陆地区,只关注台澎金马。各位想要入籍外国又想保留中国国籍的同学也只能放弃中华民国了。现状是: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再可能、也不会再想代表全中国了。民进党一心想独立,而国民党也只是想偏安一隅。台湾现在的朝野政党已经用实际行动把原来自大陆迁台的那个中华民国给亡了。没必要再幻想了。
一曲橫笛
我有發電郵問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現在正在交涉中。如有最終消息定當及時向大家反饋。
Website: http://www.668891.com
Weibo: http://weibo.com/downtheroad
Blog: http://blog.sina.com.cn/downthe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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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小正太
1988年廣西柳州出生的leo,你怎跑到巴拉圭去了?已看到你的email. 就在這裡一次告訴各位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的大陸地區人民.感謝你們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支持及對申請我護照的熱誠. 由於兩岸分治事實,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兩岸身分單一性, 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依相關規定來臺定居身分轉換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前,不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你們想想看, 臺灣2千3百萬人的政府, 可能發給14億大陸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嗎?護照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雖規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經外交部許可獲發護照之規定, 但二十幾年來, 都沒有發過, 這是國家政策問題 , 不管你們寫給馬總統, 行政院, 立法院, 監察院或外交部, 所有email都會轉到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回覆. 近日每天都有上百封大陸人民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email,已嚴重影響政府行政效率.政府單位回信不好明白告訴你們的, 我在此告訴你門, 不用再白費力氣寫信問了, 就如同大陸政府不會發大陸護照給我一樣, 臺灣政府也不會發護照給大陸人民, 兩岸對抗, 臺灣爭取反共義士的時代早就過了, 即使大陸人民聲稱其父母, 祖父母是1949年以前之中華民國國民, 申請人應負有舉證義務, 亦即, 若大陸人民旅居海外滿四年,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 且能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並繳驗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護照, 國民身分證, 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 華僑身分證明書, 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 前述其中之一之文件, 自得依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歡迎調戲
大陸政府是可以發護照給台灣居民的,就要看台灣居民有沒有膽量來領了。 最有膽量的台灣人即是林毅夫。
以下是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給我的回復
關於詢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事,茲説明如下: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準此,依上揭憲法增修條文所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兩岸身分單一性規定、「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護照為特別規定,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對機關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並未違憲。合先敘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其在臺戶籍,護照亦將遭註銷,亦即兩岸人民身分單一性,不得兼具兩岸雙重身分。準此,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地區居留、定居獲許可,身分轉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請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在「大陸地區人民」項下查詢。
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尚未轉換成臺灣地區人民以前,倘擬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辦中華民國護照,除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外,另須有第3款「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作為申請人資格要件及審核重點。所謂「特殊考量」係指符合當前我國家政策需要,屬重大事項或有卓越貢獻,例如曾獲奧運比賽前三名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或諾貝爾獎得主等。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耑此 順頌
時 祺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 敬上
以下是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給我的回復
關於詢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事,茲説明如下: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準此,依上揭憲法增修條文所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兩岸身分單一性規定、「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護照為特別規定,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對機關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並未違憲。合先敘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其在臺戶籍,護照亦將遭註銷,亦即兩岸人民身分單一性,不得兼具兩岸雙重身分。準此,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地區居留、定居獲許可,身分轉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請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在「大陸地區人民」項下查詢。
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尚未轉換成臺灣地區人民以前,倘擬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辦中華民國護照,除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外,另須有第3款「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作為申請人資格要件及審核重點。所謂「特殊考量」係指符合當前我國家政策需要,屬重大事項或有卓越貢獻,例如曾獲奧運比賽前三名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或諾貝爾獎得主等。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耑此 順頌
時 祺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 敬上
淡淡的傷有誰知
看來我的這篇POST搞到外交部要修法了
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Detail/12127362-e8c8-43d1-90bf-f2856e5bc7dc?arfid=263c9ae2-5004-441d-ab46-86ac6a1a4b69&opno=C1C509EC-16EB-4263-8515-B52D1BE90D37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八條修改說明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處理方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
所以此篇真的可以關帖不用再討論了!!謝謝.
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Detail/12127362-e8c8-43d1-90bf-f2856e5bc7dc?arfid=263c9ae2-5004-441d-ab46-86ac6a1a4b69&opno=C1C509EC-16EB-4263-8515-B52D1BE90D37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八條修改說明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處理方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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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篇真的可以關帖不用再討論了!!謝謝.
入夢亂心
如此看來,莫言先生倒是符合條件了
古城白衣少年殤
如此看來,莫言先生倒是符合條件了
X X X
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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