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 香港<->巴黎14,613 TWD
髒話比謊話更乾淨
長榮 香港-巴黎14,613 TWD
中轉 台北
DATES:
Availability from February to June 2017
Example dates:
7th-15th Feb
8th-16th Feb
11th-19th Feb
14th-22nd Feb
20th-28th Feb
27th Feb – 7th Mar
1st-9th Mar
7th-15th Mar
12th-20th Mar
17th-25th Mar
19th-27th Mar
21st-29th Mar
6th-14th Apr
11th-19th Apr
2nd-10th May
8th-16th May
10th-18th May
15th-23rd May
22nd-30th May
5th-13th Jun
7th-15th Jun
13th-21st Jun
14th-22nd Jun
19th-27th Jun
20th-28th Jun
-------------
只要想辦法在 香港機場出現即可
回程 在台北 跳機:-P
-------------
相同時間
台北-巴黎 來回含稅 TWD26,153
價差近一倍
中轉 台北
DATES:
Availability from February to June 2017
Example dates:
7th-15th Feb
8th-16th Feb
11th-19th Feb
14th-22nd Feb
20th-28th Feb
27th Feb – 7th Mar
1st-9th Mar
7th-15th Mar
12th-20th Mar
17th-25th Mar
19th-27th Mar
21st-29th Mar
6th-14th Apr
11th-19th Apr
2nd-10th May
8th-16th May
10th-18th May
15th-23rd May
22nd-30th May
5th-13th Jun
7th-15th Jun
13th-21st Jun
14th-22nd Jun
19th-27th Jun
20th-28th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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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想辦法在 香港機場出現即可
回程 在台北 跳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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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時間
台北-巴黎 來回含稅 TWD26,153
價差近一倍
wifi沒密碼
"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
這句話的中文有問題嗎???
no show不就是自行改變行程
舉個例好了,一般單程機票比來回機票貴,以現在長榮官網查到的價錢來說,1/12-1/17 台北東京來回價錢約10000,1/12台北單程往成田則約13200元。
如果照你的說法,今天你買東京來回機票,去程有搭,但回程沒搭上no show
這樣是不是你講的"自行改變行程",那航空公司是不是可以要求你補3200塊差價???
反過來說,我今天買了單程的機票到東京,待了一個禮拜後我突然想回台灣了,沒買機票就到機場去搭飛機,我跟長榮說我現在"自行改變行程"為來回機票,那依3.3.3規定:"若新的票價較低,長榮航空退予價差。"那長榮要退我3200嗎???
這邊講的改變行程可能是
轉機變停留:本來規定24小時內要轉機,但你待超過24小時變成停留了,所以要重新計價
這句話的中文有問題嗎???
no show不就是自行改變行程
舉個例好了,一般單程機票比來回機票貴,以現在長榮官網查到的價錢來說,1/12-1/17 台北東京來回價錢約10000,1/12台北單程往成田則約13200元。
如果照你的說法,今天你買東京來回機票,去程有搭,但回程沒搭上no show
這樣是不是你講的"自行改變行程",那航空公司是不是可以要求你補3200塊差價???
反過來說,我今天買了單程的機票到東京,待了一個禮拜後我突然想回台灣了,沒買機票就到機場去搭飛機,我跟長榮說我現在"自行改變行程"為來回機票,那依3.3.3規定:"若新的票價較低,長榮航空退予價差。"那長榮要退我3200嗎???
這邊講的改變行程可能是
轉機變停留:本來規定24小時內要轉機,但你待超過24小時變成停留了,所以要重新計價
你是我唯一的執著
舉個例好了,一般單程機票比來回機票貴,假設台北東京單程是15000,來回10000元
如果照你的說法,今天你買東京來回機票10000,去程有搭,但回程沒搭上no show
這樣是不是你講的"自行改變行程"
那航空公司是不是可以要求你補5000塊差價???
同出發地, 來回是不會比單程便宜
你的舉例實際上不存在
由於你回程no show
所以如果你想找長榮退回程票是不行的
no show後的票無價值, 這也是大部分航空皆有此規定
至於長榮會不會精算後找你補票價
結論是不會, 因為精算是採用票面價(不含任何折扣), 而非售價
也就是說, 以票面價計算, 你的來回票肯定比單程票有價值
這也是為何有這條no show後的票無價值
如果照你的說法,今天你買東京來回機票10000,去程有搭,但回程沒搭上no show
這樣是不是你講的"自行改變行程"
那航空公司是不是可以要求你補5000塊差價???
同出發地, 來回是不會比單程便宜
你的舉例實際上不存在
由於你回程no show
所以如果你想找長榮退回程票是不行的
no show後的票無價值, 這也是大部分航空皆有此規定
至於長榮會不會精算後找你補票價
結論是不會, 因為精算是採用票面價(不含任何折扣), 而非售價
也就是說, 以票面價計算, 你的來回票肯定比單程票有價值
這也是為何有這條no show後的票無價值
墨城
3.3那部分主要的重點是搭機要按照票的順序飛,不能跳,而且要全部飛完,也就是說連最後一段也不能跳。幾乎全世界每家傳統航空都有這條款。基本上就是說如果想用一些省錢的策略,譬如hidden city或throw away ticketing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p=1658400)是違反規則的。
3.3.3這條其實是任何跳過一段,都算是改變了行程,包括最後一段。當然3.3.6說了如果中間跳掉,後面全部有可能會被取消。所以這條比較像是說如果有人跳掉中間一段,然後到下一段去搭機的話,也許有可能不用重新買票,但是當場會被視為行程改變,當場會被收取改票費用,以及價差,至於價差怎麼算,並沒明說。
至於跳掉最後一段,理論上航空公司也可以根據3.3.3這條視為這是蓄意改變行程的舉動(原本是要回程是要回到原點,現在改成了中間點了),但是事後要去強制收費爭議很大,如果鬧到法院去的話,航空公司花的訴訟費可能比能收到的價差還要多,更怕的是如果到時是消費者贏的話,創下先例,那這一條就更沒有嚇阻的作用了。No Show有各式各樣可能的原因,航空公司每一件都要去追究去討錢的話,那其實成本是很大的,這成本不只是金錢,還有可能是名聲的問題。所以實務上,對於偶而為之跳最後一段的乘客,航空公司基本上是不會花那麼大的工夫去抓。
當然如果你是累犯,常常在同一家航空這樣搞,佔盡了這家航空公司的便宜,那是比較有可能被航空公司事後稽查追究。但是以美國來講,這種case的處罰大都是里程全部被沒收,被列為航空公司黑名單,以後不能再搭這家航空。
這是航空公司的規則,不是國家的法律,所以並不是違法。如果是法律,那不用上法庭可能就注定要輸了。但是違反航空公司的規則,最多只是讓航空公司有權力來跟你討回利益,但是討回的方式有可能要走上公堂,航空公司不一定會想要為一大堆小case走這樣的路。
因為實務上有複雜性,大部分航空公司對小咖選擇睜一眼閉一眼,所以才會有那麼多航空專家的部落格提到偶而為之跳過最後一段被航空公司追究的風險很小,雖然也不能保證零風險。我自己個人過去也throw away 最後一段三次過,都是只有隨身行李而已,沒碰過問題。但寫這類東西,還是會強調一下這樣做大都違反航空公司的飛行條款,只是被追究的機會不大。
3.3.3這條其實是任何跳過一段,都算是改變了行程,包括最後一段。當然3.3.6說了如果中間跳掉,後面全部有可能會被取消。所以這條比較像是說如果有人跳掉中間一段,然後到下一段去搭機的話,也許有可能不用重新買票,但是當場會被視為行程改變,當場會被收取改票費用,以及價差,至於價差怎麼算,並沒明說。
至於跳掉最後一段,理論上航空公司也可以根據3.3.3這條視為這是蓄意改變行程的舉動(原本是要回程是要回到原點,現在改成了中間點了),但是事後要去強制收費爭議很大,如果鬧到法院去的話,航空公司花的訴訟費可能比能收到的價差還要多,更怕的是如果到時是消費者贏的話,創下先例,那這一條就更沒有嚇阻的作用了。No Show有各式各樣可能的原因,航空公司每一件都要去追究去討錢的話,那其實成本是很大的,這成本不只是金錢,還有可能是名聲的問題。所以實務上,對於偶而為之跳最後一段的乘客,航空公司基本上是不會花那麼大的工夫去抓。
當然如果你是累犯,常常在同一家航空這樣搞,佔盡了這家航空公司的便宜,那是比較有可能被航空公司事後稽查追究。但是以美國來講,這種case的處罰大都是里程全部被沒收,被列為航空公司黑名單,以後不能再搭這家航空。
這是航空公司的規則,不是國家的法律,所以並不是違法。如果是法律,那不用上法庭可能就注定要輸了。但是違反航空公司的規則,最多只是讓航空公司有權力來跟你討回利益,但是討回的方式有可能要走上公堂,航空公司不一定會想要為一大堆小case走這樣的路。
因為實務上有複雜性,大部分航空公司對小咖選擇睜一眼閉一眼,所以才會有那麼多航空專家的部落格提到偶而為之跳過最後一段被航空公司追究的風險很小,雖然也不能保證零風險。我自己個人過去也throw away 最後一段三次過,都是只有隨身行李而已,沒碰過問題。但寫這類東西,還是會強調一下這樣做大都違反航空公司的飛行條款,只是被追究的機會不大。
時光終於把熱情耗盡
嗯.
綜上所言,
中段,或去程. 是絕不能.中途不搭. 因為後段或回程會被取消
機票最後一段. 也就.....
綜上所言,
中段,或去程. 是絕不能.中途不搭. 因為後段或回程會被取消
機票最後一段. 也就.....
智商已更新
我個人有一次跳機的經驗
搭乘華航, 回程從舊金山-台灣轉機-大阪
我在舊金山check-in時就直接跟地勤說我要放棄台灣到大阪這一段
請地勤幫忙掛行李到台灣
地勤再度確認後也沒多說什麼就幫把行李改掛到台灣了
(台灣到大阪的轉機時間是11個小時)
給各位作參考
搭乘華航, 回程從舊金山-台灣轉機-大阪
我在舊金山check-in時就直接跟地勤說我要放棄台灣到大阪這一段
請地勤幫忙掛行李到台灣
地勤再度確認後也沒多說什麼就幫把行李改掛到台灣了
(台灣到大阪的轉機時間是11個小時)
給各位作參考
怪我眼瞎
如果聯程機票放棄最後一段即構成3.3.3條款之適用。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古城白衣少年殤
今年搭暑假搭福岡-台北-紐約-台北-福岡,來回接隔夜轉機,回程在紐約機場拿到兩段登機證並要求行李掛到台北.抵達台北後直接在轉機櫃檯跟長榮表明明天不搭,地勤只是把台北-福岡登機證收回去,如此而已.
至於里程,我的艙等去程不能累積,回程可以.紐約-台北這段的里程有入帳.
至於里程,我的艙等去程不能累積,回程可以.紐約-台北這段的里程有入帳.
沒傘的孩子要學會奔跑
如果聯程機票放棄最後一段即構成3.3.3條款之適用。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這也是throw away ticketing的一種策略,也是適用3.3.3條款,你原來的行程是A-B-A,實際的行程是A-B,但就跟放棄最後一段一樣,航空公司事後要追討有困難性,所以多半也不管。
就前面幾位的經驗,跟長榮表達的放棄最後一段,地勤也不為難。或許長榮在處理上比較寬鬆,願意講情,因為這些條款很多處罰的條文,用的都是"可能",這個"可能"除了根據那張票的規定之外,地勤本身也是可以決定。之前也是有文章,他也有長時間(但是非隔夜)的轉機,在美國要求只掛到台灣,就沒得到准許,後來是在桃機跟長榮地勤請求,地勤讓他拿出來。所以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經驗。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這也是throw away ticketing的一種策略,也是適用3.3.3條款,你原來的行程是A-B-A,實際的行程是A-B,但就跟放棄最後一段一樣,航空公司事後要追討有困難性,所以多半也不管。
就前面幾位的經驗,跟長榮表達的放棄最後一段,地勤也不為難。或許長榮在處理上比較寬鬆,願意講情,因為這些條款很多處罰的條文,用的都是"可能",這個"可能"除了根據那張票的規定之外,地勤本身也是可以決定。之前也是有文章,他也有長時間(但是非隔夜)的轉機,在美國要求只掛到台灣,就沒得到准許,後來是在桃機跟長榮地勤請求,地勤讓他拿出來。所以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經驗。
你謊我慌
我個人有一次跳機的經驗
搭乘華航, 回程從舊金山-台灣轉機-大阪
我在舊金山check-in時就直接跟地勤說我要放棄台灣到大阪這一段
請地勤幫忙掛行李到台灣
地勤再度確認後也沒多說什麼就幫把行李改掛到台灣了
(台灣到大阪的轉機時間是11個小時)
給各位作參考
如果聯程機票放棄最後一段即構成3.3.3條款之適用。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謝謝分享.
還真以客為尊. 也給掛行李了.
留個好印象給客人. 再度光顧選本家.
反正最後一段就不搭了. 航空公司真難管控, 無可奈何. 算了.
搭乘華航, 回程從舊金山-台灣轉機-大阪
我在舊金山check-in時就直接跟地勤說我要放棄台灣到大阪這一段
請地勤幫忙掛行李到台灣
地勤再度確認後也沒多說什麼就幫把行李改掛到台灣了
(台灣到大阪的轉機時間是11個小時)
給各位作參考
如果聯程機票放棄最後一段即構成3.3.3條款之適用。
那來回機票,基本上也算是兩段的聯程機票,只搭去程,放棄回程,是不是也有
3.3.3條款的適用?
而傳統航空常常是單程比來回貴,這樣來回票只搭去程,是不是也會被當作變更
行程,航空公司有權要求旅客補價差?
謝謝分享.
還真以客為尊. 也給掛行李了.
留個好印象給客人. 再度光顧選本家.
反正最後一段就不搭了. 航空公司真難管控, 無可奈何. 算了.
陌影
我個人認為 3.3.2 是聚焦在"改變運送內容",所謂改變運送內容 比方說是目的地改變如原先台北-東京改為台北-大阪,旅行日期改變或行李托運條件改變等,規範航空公司及旅客之權利及義務
3.3.3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長榮航空將計算旅客新的行程票價,旅客須付票差價或更換行程後的總票價。若新的票價較低,長榮航空退予價差,但未使用的機票航段則無殘值。
這我就不太懂 "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
旅客如何未經航空公司同意而可以改變行程,應是該條款是著重在"未事先通知航空公司"的情況,其規範內容跟3.3.2應是一致
而乘客的權利與義務就以機票記載為主,比方說目的地是東京,航空公司有義務運送你到東京,當然旅客無權要求到其他目的地,航空公司也無此義務
至於大家講的 NO SHOW 或某些航程不使用,是由3.3.6來規範
比方說 你的機票是8/15 台北到東京 8/20東京回台北 這就是運送內容 航空公司有義務執行
如果你放棄不搭去程 這不牽涉到所謂變更運送內容
但是你還有權利要求搭回程 因此3.3.6規範航空公司有否決及沒收後續航程的權利
這對航空公司已是最大優勢
NO SHOW或放棄某些航段 只是乘客放棄其權利
對航空公司而言沒有影響 也沒損害它的權益
最好是不搭的人 提早來說明放棄 那就可以將機位毫無後顧之憂再賣出
3.3.3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長榮航空將計算旅客新的行程票價,旅客須付票差價或更換行程後的總票價。若新的票價較低,長榮航空退予價差,但未使用的機票航段則無殘值。
這我就不太懂 "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
旅客如何未經航空公司同意而可以改變行程,應是該條款是著重在"未事先通知航空公司"的情況,其規範內容跟3.3.2應是一致
而乘客的權利與義務就以機票記載為主,比方說目的地是東京,航空公司有義務運送你到東京,當然旅客無權要求到其他目的地,航空公司也無此義務
至於大家講的 NO SHOW 或某些航程不使用,是由3.3.6來規範
比方說 你的機票是8/15 台北到東京 8/20東京回台北 這就是運送內容 航空公司有義務執行
如果你放棄不搭去程 這不牽涉到所謂變更運送內容
但是你還有權利要求搭回程 因此3.3.6規範航空公司有否決及沒收後續航程的權利
這對航空公司已是最大優勢
NO SHOW或放棄某些航段 只是乘客放棄其權利
對航空公司而言沒有影響 也沒損害它的權益
最好是不搭的人 提早來說明放棄 那就可以將機位毫無後顧之憂再賣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