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助行名人~~遭罰

心跳多久愛多久
https://tw.news.yahoo.com/%E9%83%A8%E8%90%BD%E5%AE%A2%E6%9E%97%E6%B0%8F%E7%92%A7%E8%AD%89%E5%AF%A6%E7%82%BA%E5%8F%B0%E5%A4%A7%E5%85%AC%E8%81%B7%E9%86%AB%E5%B8%AB-%E7%B6%93%E7%87%9F%E9%83%A8%E8%90%BD%E6%A0%BC%E9%81%AD%E8%A8%98-032930060.html

新聞看到的
部落客林氏璧證實為台大公職醫師 經營部落格遭記過
好訝異~~~~~
感覺~醫生累~~~乾脆當全職部落客還比較好
不再奢望
懂啊
問題是現在法律沒有說沒對價就可以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
覺得不合理不公平可以要求修法,增加例外條款
就很多人愛耍賴
明明就是不行的事,被抓到就詭辯,邏輯扭來扭去的
誠實一點有那麼難嗎
跳河自殺的魚
它的資訊寫得很亂
對於第一次要去日本的人 可能很有效
因為沒有去過,所以對於下筆的人寫的比較方案
其實整理的不錯。

但真的去過之後,其實會發現可能 東京車站或新宿車站沒有上面的可怕。

至於那滿滿的業配頁面,是眼花瞭亂.......看看官網的資訊有時還而比較快。

對我最有幫助的。
是 乘換案內APP,GOOGLE地圖。各大訂房和官網訂房。和實際住過的評價。

有"乘換案內" 我真心覺得 如何接 在那邊的月台接太重要了,以防自己搭錯車。
說忘是謊
過去聽說關東地區(尤其東京)要研究他的資料,其實他的資料雖然豐富,編排卻有些雜亂,有時搞不清楚是新是舊的。需要自己再參酌看看。

小氣大的資料就清楚明白些,而這些年觸角也往各地去。有時候覺得有大方向就好,簡單明瞭,畢竟每個人要的、感覺的不全然都一樣。
國民大帥哥
我覺得林氏璧的部落格
應該由我們這些閱讀者來評論
他身為醫師是否受到經營部落格的影響
應該由他病人來評論
由一群委員,依據書面資料懲戒他
依法沒錯,但法好像跟不上潮流
難道部落客在台大當醫師應該被懲處,跑到長庚就沒事嗎

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08/1310540/

是懲處林氏璧 還是扼殺一種未來的可能?

我,身為一位旅遊部落客,同時兼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身分,願意以相同經驗為林氏璧發出一點聲音,也為這事件呼籲我們主管機管檢討不適宜的法令,避免扼殺時代潮流下無限的創意,並請你們用保護過氣旅遊業者的方式,來保護一種未來可能的旅遊創意。

或許沒人可明確指出2000年跟2018年出國自由行的人次差多少,但毫無疑問,以自由行形式出國,近20年來已逐漸成為觀光主流,甚至是世界的旅遊趨勢。從廉價航空公司的崛起、新興的國際訂房網站Agoda及Trivago的壓境、國際駕照或駕照日文譯本申請增加、大型租車公司、保險業者、平價連鎖商務旅館、StubHub全球性票務平台,我們可以輕易發現旅遊趨勢改變的力量,已由個人行為擴及至全面商業模式運作。

此外,我們也看到台灣人自由行的範疇,已由早期的日本,往外擴及全球各地,我們有位研究人員前往北極圈內,在全球最北的人類居住地斯瓦巴島(Svalbard) 進行科學研究,透過部落格記錄下那美麗的地方;為了節省旅費,有一家5口從埃及搭巴士走陸路經西奈半島進以色列,他們推著小朋友穿越恐怖分子活躍的區域,途中還遭埃及軍警狙擊手瞄準;有位香港人,從葡萄牙搭火車,穿越整個歐亞大陸、中國,以近一個月的時間回家,這些珍貴體驗,各種旅遊所需的資訊攻略,都透過部落格文字、照片傳遞給大眾,深深吸引後繼的旅人前往,形成一種氛圍,引領一種風潮,整個旅遊的趨勢就這樣透過網路蔓延。

焦點回到林氏璧,林氏璧這三個字,幾乎就代表了日本自由行風潮的先驅,「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小氣少年的部落格」 等知名的日本旅遊部落格,曾經他們以精準的文字、細膩的邏輯,介紹了日本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及省錢等攻略。

是林氏璧等部落客引領出這遊日風潮,而後有了大批追隨者。包含我在內的許多背包客也將我們旅遊經驗寫成部落格遊記,這些遊記又透過PTT、背包客棧、Google、FB、LINE等管道,以超過等比級數的速度傳播開來。日本迷人、良好、滿足的旅遊體驗,就如此烙印在一般台灣的年輕族群之中,而這股風潮近年也已向華人世界的其他區域傳播開來,譬如香港、新加坡、中國、馬來西亞。

如果我們回到上述旅遊發展的脈絡,林氏璧遭台大醫院懲處,就不應視為某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那麼簡單一件事、或僅以其部落格有著商業氛圍來論斷對錯。這不是一個單純醫師違法經營商業的問題,而是台灣法規對抗趨勢潮流的大戲。

林氏璧的行為,單就《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而論,或許無法幫他找到太多開脫說詞。但懲處林氏璧這個代表性人物,凸顯了世代的差異,以及法規上的落後。

我相信在林氏璧案中,懲處委員會中的委員應為資深且具專業,也依其專業做出對林氏璧的懲處。但我很懷疑懲處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否理解「林氏璧」三個字所代表所代表的更進一步意義。或許書面資料可能知道林氏璧有90萬直接粉絲,或許也能大致計算出林氏璧部落格可能的獲利情形,但他們可能不知道林氏璧間接所引領出的一個潮流,從我個人被影響,再到被我影響的人,從台灣,再到被台灣影響的華人世界,這間接影響的人數可能達上千萬人次。而這個懲處決定影響所及,不僅是我們援引法規懲處某個個人,警惕公務員,更代表了保守法規無法適應快速變化的網路運作潮流。

當然我這篇文章不應該被解讀為支持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而是說明我們國家法規解釋與執行已不足以應付科技所帶來的變化。現在社會幾乎人手一台行動裝置,且可以隨時照相、錄影、上網,多數人同時也有自己的FB、LINE帳號,只要再多申請個部落格帳號,人人也都是部落客。上傳照照片、分享心得,經營自己的FB、Instagram、Twitter 、部落格就是舉手間的事情,而隨著科技快速的進步,我們也難以預料未來商業將以何種形式涉入我們的個人平台中,經營個人部落格與經營商業部落格也可能界線會趨於模糊,這些才是懲處完林氏璧後,我們《公務員服務法》更值得去面對的事情。

在我開始寫旅遊部落格後,我似乎看見了世界運作的另一面,科技可以如此迅速的連結資訊,還有網路上竟然有如此多功力深不見底的素人高手。我一個6年級生 ,在台灣被看衰的當下,接下台灣社會中堅主力這個棒子,以旅遊業一片悲觀的氛圍為例,我在這幾年寫部落格中,卻看到了台灣龐大的旅遊軟實力,除了日本人自己外,全世界誰能像台灣一樣有如此豐富的深度日本旅遊資訊,哪個要去日本深度旅遊的華人,沒有或多或少受到台灣這些部落客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也許某一天有位如賈伯斯或馬雲之流的人,能整合起我們這些資源,創造出龐大的商業價值也不是不可能,搞不好那個人就是林氏璧也說不定。

最後我必須強調,自由、開放與競爭的重要,我以台灣影響力極大的平台PTT,還有華文最大的旅遊網站「背包客棧」為例,這兩者嚴格講都不是很先進的平台系統,但卻創造了龐大的影響力,我個人覺得PTT與「背包客棧」 兩者成功都有一項共同的哲學性因素:自由多元的精神,這能讓議題的討論更充分、更完整,而辯論的對錯、文章的實用與否,鄉民與棧客自然會做出評判。

而事實上台灣部落客寫文章也在這樣自由開放的氛圍中所完成,一個部落客的文章是否接受廠商利益而寫,部落格內容是否過度涉入商業,其實看的人自有一把尺。林氏璧選擇拒絕答辯離開台大,放棄當醫生而要來經營部落格,這是他的選擇,就像旅遊業者自己選擇投資遊覽車、飯店,選擇有輸有贏,但我們看到的是業者無盡的埋怨,其實兩者高下立判。但政府做的卻是想盡辦法去協助業者,卻是以懲處林氏璧作為終結,這影響對我個人是很難過,以我一個部落客而言,政府的關愛不會讓我變強,而是需去保護一個自由、安全的討論空間,然後在眾多競爭中,我相信部落客自已會呈現出最好的一面,並由閱讀者最後來評判部落格的內容及作法。
我不說並不代表我不難過
我覺得林氏璧的部落格
應該由我們這些閱讀者來評論
他身為醫師是否受到經營部落格的影響
應該由他病人來評論
由一群委員,依據書面資料懲戒他
依法沒錯,但法好像跟不上潮流
難道部落客在台大當醫師應該被懲處,跑到長庚就沒事嗎

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08/1310540/

是懲處林氏璧 還是扼殺一種未來的可能?

我,身為一位旅遊部落客,同時兼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身分,願意以相同經驗為林氏璧發出一點聲音,也為這事件呼籲我們主管機管檢討不適宜的法令,避免扼殺時代潮流下無限的創意,並請你們用保護過氣旅遊業者的方式,來保護一種未來可能的旅遊創意。

或許沒人可明確指出2000年跟2018年出國自由行的人次差多少,但毫無疑問,以自由行形式出國,近20年來已逐漸成為觀光主流,甚至是世界的旅遊趨勢。從廉價航空公司的崛起、新興的國際訂房網站Agoda及Trivago的壓境、國際駕照或駕照日文譯本申請增加、大型租車公司、保險業者、平價連鎖商務旅館、StubHub全球性票務平台,我們可以輕易發現旅遊趨勢改變的力量,已由個人行為擴及至全面商業模式運作。

此外,我們也看到台灣人自由行的範疇,已由早期的日本,往外擴及全球各地,我們有位研究人員前往北極圈內,在全球最北的人類居住地斯瓦巴島(Svalbard) 進行科學研究,透過部落格記錄下那美麗的地方;為了節省旅費,有一家5口從埃及搭巴士走陸路經西奈半島進以色列,他們推著小朋友穿越恐怖分子活躍的區域,途中還遭埃及軍警狙擊手瞄準;有位香港人,從葡萄牙搭火車,穿越整個歐亞大陸、中國,以近一個月的時間回家,這些珍貴體驗,各種旅遊所需的資訊攻略,都透過部落格文字、照片傳遞給大眾,深深吸引後繼的旅人前往,形成一種氛圍,引領一種風潮,整個旅遊的趨勢就這樣透過網路蔓延。

焦點回到林氏璧,林氏璧這三個字,幾乎就代表了日本自由行風潮的先驅,「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小氣少年的部落格」 等知名的日本旅遊部落格,曾經他們以精準的文字、細膩的邏輯,介紹了日本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及省錢等攻略。

是林氏璧等部落客引領出這遊日風潮,而後有了大批追隨者。包含我在內的許多背包客也將我們旅遊經驗寫成部落格遊記,這些遊記又透過PTT、背包客棧、Google、FB、LINE等管道,以超過等比級數的速度傳播開來。日本迷人、良好、滿足的旅遊體驗,就如此烙印在一般台灣的年輕族群之中,而這股風潮近年也已向華人世界的其他區域傳播開來,譬如香港、新加坡、中國、馬來西亞。

如果我們回到上述旅遊發展的脈絡,林氏璧遭台大醫院懲處,就不應視為某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那麼簡單一件事、或僅以其部落格有著商業氛圍來論斷對錯。這不是一個單純醫師違法經營商業的問題,而是台灣法規對抗趨勢潮流的大戲。

林氏璧的行為,單就《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而論,或許無法幫他找到太多開脫說詞。但懲處林氏璧這個代表性人物,凸顯了世代的差異,以及法規上的落後。

我相信在林氏璧案中,懲處委員會中的委員應為資深且具專業,也依其專業做出對林氏璧的懲處。但我很懷疑懲處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否理解「林氏璧」三個字所代表所代表的更進一步意義。或許書面資料可能知道林氏璧有90萬直接粉絲,或許也能大致計算出林氏璧部落格可能的獲利情形,但他們可能不知道林氏璧間接所引領出的一個潮流,從我個人被影響,再到被我影響的人,從台灣,再到被台灣影響的華人世界,這間接影響的人數可能達上千萬人次。而這個懲處決定影響所及,不僅是我們援引法規懲處某個個人,警惕公務員,更代表了保守法規無法適應快速變化的網路運作潮流。

當然我這篇文章不應該被解讀為支持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而是說明我們國家法規解釋與執行已不足以應付科技所帶來的變化。現在社會幾乎人手一台行動裝置,且可以隨時照相、錄影、上網,多數人同時也有自己的FB、LINE帳號,只要再多申請個部落格帳號,人人也都是部落客。上傳照照片、分享心得,經營自己的FB、Instagram、Twitter 、部落格就是舉手間的事情,而隨著科技快速的進步,我們也難以預料未來商業將以何種形式涉入我們的個人平台中,經營個人部落格與經營商業部落格也可能界線會趨於模糊,這些才是懲處完林氏璧後,我們《公務員服務法》更值得去面對的事情。

在我開始寫旅遊部落格後,我似乎看見了世界運作的另一面,科技可以如此迅速的連結資訊,還有網路上竟然有如此多功力深不見底的素人高手。我一個6年級生 ,在台灣被看衰的當下,接下台灣社會中堅主力這個棒子,以旅遊業一片悲觀的氛圍為例,我在這幾年寫部落格中,卻看到了台灣龐大的旅遊軟實力,除了日本人自己外,全世界誰能像台灣一樣有如此豐富的深度日本旅遊資訊,哪個要去日本深度旅遊的華人,沒有或多或少受到台灣這些部落客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也許某一天有位如賈伯斯或馬雲之流的人,能整合起我們這些資源,創造出龐大的商業價值也不是不可能,搞不好那個人就是林氏璧也說不定。

最後我必須強調,自由、開放與競爭的重要,我以台灣影響力極大的平台PTT,還有華文最大的旅遊網站「背包客棧」為例,這兩者嚴格講都不是很先進的平台系統,但卻創造了龐大的影響力,我個人覺得PTT與「背包客棧」 兩者成功都有一項共同的哲學性因素:自由多元的精神,這能讓議題的討論更充分、更完整,而辯論的對錯、文章的實用與否,鄉民與棧客自然會做出評判。

而事實上台灣部落客寫文章也在這樣自由開放的氛圍中所完成,一個部落客的文章是否接受廠商利益而寫,部落格內容是否過度涉入商業,其實看的人自有一把尺。林氏璧選擇拒絕答辯離開台大,放棄當醫生而要來經營部落格,這是他的選擇,就像旅遊業者自己選擇投資遊覽車、飯店,選擇有輸有贏,但我們看到的是業者無盡的埋怨,其實兩者高下立判。但政府做的卻是想盡辦法去協助業者,卻是以懲處林氏璧作為終結,這影響對我個人是很難過,以我一個部落客而言,政府的關愛不會讓我變強,而是需去保護一個自由、安全的討論空間,然後在眾多競爭中,我相信部落客自已會呈現出最好的一面,並由閱讀者最後來評判部落格的內容及作法。

引用文這一位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林氏壁的答辯

在「陳述意見書」中稱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主要為其妻子負責主導整體經營規劃。

怎說拒絕答辯離開台大,還真是偉大啊!!

公務員跟經營部落格是兩回事,不營利、不占用上班時間,這都沒事。

但是涉及營利,這就是違法事證。

這一篇分析比較清楚,其他報導幾乎都是擷取相同片段

【內幕】公務員兼當營利部落客 「林氏璧」被記過10多年來頭一遭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6427
淡淡的傷有誰知
引用文這一位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林氏壁的答辯

在「陳述意見書」中稱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主要為其妻子負責主導整體經營規劃。

怎說拒絕答辯離開台大,還真是偉大啊!!

公務員跟經營部落格是兩回事,不營利、不占用上班時間,這都沒事。

但是涉及營利,這就是違法事證。

這一篇分析比較清楚,其他報導幾乎都是擷取相同片段

【內幕】公務員兼當營利部落客 「林氏璧」被記過10多年來頭一遭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6427
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現仍繼續經營中,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公懲會今下午針對此案開記者會,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說:「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此案時,曾通知孔先生答辯,但他沒有提出答辯。」林表示,公懲會依據教育部移送的資料,認定孔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實明確,所以未經辯論,判決記過1次。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6/130938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一) 違法事實:

1、查部落格網站內容,除了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尚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違規事實分述如下:

(1) 部落格內容介紹林氏璧是誰,依所示照片確實為孔○琪醫師(證2彙整表P.2-附件P.2)。

(2) 部落格內容提及這個網站由林氏璧夫妻共同寫作,分工如下: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證2彙整表P.3-附件P.6);林氏璧(孔員)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小狸(其妻)則負責食記/購物部分(證2彙整表P.4-附件P.8)。

(3) 有關部落格所示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多達百餘篇,例如網頁分類:日本住宿》溫泉旅館》試住邀約》超高級旅館,內容提及「Relux訂房網站安排此次免費住宿體驗。我和Relux訂房網站建立分潤的合作,各位從我的連結到Relux下訂單,我會得到分潤」(證2彙整表P.4-附件P.18)、網頁分類:工商服務(不喜勿入)》讀者優惠,內容提及「CJSCOPEZ-530喜傑獅客製化筆電,客製化上蓋自選配備,外接顯卡的Ultrabook林氏璧讀者專案優惠1330元…此次專案每成立一筆訂單我可以獲得分潤,但各位讀者也可以有優惠價錢」(證2彙整表P.5-附件P.19-21)。

(4) 網頁公告關於部落格廣告代言,置入性行銷與分潤機制,林氏璧的公開原則和利益揭露,分潤的意思就是,從部落格中的連結各位點去產生了消費行為,我可以獲得回饋金…目前我有建立分潤機制的商品主要有:書籍,到日本無線上網的工具,不定時的一些旅遊商品(和旅行社合作的專案,比方說機票,郵輪,滑雪,KKday體驗等等),還有旅館線上訂房…;給廠商代表…如果你想邀請我們出訪到日本,建議您一次邀請我們兩位,因為林氏璧負責住宿照相,小狸負責美食,這是我們兩個共同的部落格…(證2彙整表P.9-附件P.37)。

(5) 網頁分類:林氏璧碎碎念,內容提及102年9月1日自己架站以來(Histats),9月至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Pageviews)各自是21,855,32,154,42,179個(證2-附件P.9)。

2、孔員表示上述部落格係由本人及其妻掛名共同作者,但主要作者為孔員妻子,因孔員平日工作繁忙,多半內容文字為其妻撰寫完成,孔員僅於公務之暇提供旅遊時所攝照片,於編修後供部落格使用;另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亦由其妻依其意志主導完成,其衍生之相關收入屬於其妻公司,孔員並無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或持有股份;寫部落格都是利用下班或休息時間為之,根據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4829號令:公務人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還有第21點所示之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證3)。

(二) 相關責任認定:

1、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2、銓敘部71年7月14日(71)臺楷銓參字第32402號函釋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規定。公務員身分不因時間而更易,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人民團體或民營廠商工作,仍應受上項規定之限制。是以,公務員之身分不因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而有不同。

3、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4、查孔員雖稱部落格多半內容文字為其妻撰寫完成,孔員僅於公務之暇提供旅遊時所攝照片,與部落格所述「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林氏璧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不符,且建議廠商代表一次邀約孔員及其妻兩人出訪日本,各司其職以完成部落格寫作;又該部落格之架設提供大量的工商服務及分潤等訊息且不斷更新,及據網頁內容所載102年9-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各超過2萬。

5、次查孔員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請假情形,赴日旅遊、辦事及個人急事須處理多達35次(證4)。

6、綜上,部落格係提供欲旅日民眾之景點、住宿、吃、交通及赴日網路使用等相關訊息,其旅遊文章九成五係孔員所寫,且與其妻共同赴日接受廠商邀約以撰寫網頁,及赴日次數異常頻繁,網站之架設整體呈現係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均日網頁瀏覽量達2萬以上,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孔員參與經營情事尚難謂渠所稱僅幫忙家人經營商業。

二、經臺大醫院於106年10月23日召開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議審認,孔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並考量孔員尚需執行臨床工作,為免影響病人醫療權益,爰不予停職,惟依法移付懲戒(證5)。

三、查孔員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本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四、證物(均影本在卷):

1、本部轉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電子信箱檢舉文。

2、孔○琪醫師「旅遊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及「臉書-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其附件(共44頁)。

3、孔○琪醫師陳述意見書。

4、孔○琪醫師假單。

5、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版。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孔○琪自102年7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公職醫師(90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約聘住院醫師;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17日止擔任該院雲林分院公職醫師,98年3月18日至102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計畫進用醫師,102年7月1日起擔任該院公職醫師),其於擔任該院公職醫師期間之102年9月1日,自行架設網站經營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部落格(http://linshibi.com/)及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臉書,由被付懲戒人和其妻林○秀分工合作協力完成該部落格作品,該部落格內容除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並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藉此從中營利,現仍繼續經營中。案經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並經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議審認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移送懲戒。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旅遊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及「臉書-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兼職案調查彙整表(下稱「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附件、被付懲戒人坦承該部落格由其夫妻二人掛名共同作者而提出於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之陳述意見書(下稱「陳述意見書」)、被付懲戒人向臺大醫院請假之假單(記載其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之請假紀錄,其中赴日旅遊、辦事及個人急事須處理部分,合計多達35次)、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電子信箱檢舉文、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版等影本、本庭受命委員於107年1月16日、1月24日勘驗前述網站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並未提出答辯。雖其於「陳述意見書」中表示:前述部落格主要作者為其妻,其僅於公暇提供旅遊所攝照片供部落格使用;該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由其妻主導完成,相關收入亦屬於其妻公司,寫部落格都是利用下班或休息時間為之,根據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4829號令:公務人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另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謂: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等語。惟查:

(一) 上開部落格及相關社群中之林氏璧即被付懲戒人本人,小狸即其妻林○秀(臺大醫院前住院醫師),為被付懲戒人於「陳述意見書」中所承認,並經臺大醫院相關單位比對該部落格內照片查核無誤,有其二人之照片影本附於「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可稽。而該部落格內容除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尚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且文章內容明確記載:「這個網站由林氏璧夫妻共同寫作,分工如下: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女主人小狸(美狐團三狐)負責美食、購物文。」、「林氏璧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小狸則負責食記/購物部分。」,有「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相關附件(第6、8頁)可憑。前述文章內容是被付懲戒人任意發表藉以和讀者交流互動,並無欺瞞讀者故為不實陳述之動機與必要,此與其被人檢舉後應相關單位調查而提出之陳述意見書相比,顯然較為真實可信。該部落格作品是由被付懲戒人夫妻以上開方式分工合作協力完成,且大部分文章都是被付懲戒人所撰寫甚明。其於「陳述意見書」中泛稱該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係由其妻主導完成等語,尚難憑採。

(二) 該部落格有關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內容者多達百餘篇,例如:1.網頁分類:日本住宿》溫泉旅館》試住邀約》超高級旅館,內容提及「Relux訂房網站安排此次免費住宿體驗。我和Relux訂房網站建立分潤的合作,各位從我的連結到Relux下訂單,我會得到分潤」(附件第18頁)。2.網頁分類:工商服務(不喜勿入)》讀者優惠,內容提及「CJSCOPEZ-530喜傑獅客製化筆電,客製化上蓋自選配備,外接顯卡的Ultrabook林氏璧讀者專案優惠1330元…此次專案每成立一筆訂單我可以獲得分潤,但各位讀者也可以有優惠價錢」(附件第19-21頁)。3.網頁【公告】「關於部落格廣告代言,置入性行銷與分潤機制,林氏璧的公開原則和利益揭露。(2014.10.7更新)」一文中表示:「…分潤的意思就是,從部落格中的連結各位點去產生了消費行為,我可以獲得回饋金…目前我有建立分潤機制的商品主要有:書籍,到日本無線上網的工具,不定時的一些旅遊商品(和旅行社合作的專案,比方說機票,郵輪,滑雪,KKday體驗等等),還有旅館線上訂房…」;「…給廠商代表:…如果你想邀請我們出訪到日本,建議您一次邀請我們兩位,因為林氏璧負責住宿照相,小狸負責美食,這是我們兩個共同的部落格…」(附件第37頁)。4.網頁分類:林氏璧碎碎念,內容提及「2013年9月1日自己架站以來(Histats),9(月)到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Pageviews)各自是21855,32154,42179個」(附件第9頁),亦有「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相關附件可憑。

(三)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及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而公務員之身分不因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而有不同,公務員於下班或休息時間,自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又該條項所稱「經營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參照)。依前述網頁內容顯示,上開部落格不但提供大量的工商服務及分潤等訊息,並不斷更新,且建議廠商代表一次邀約被付懲戒人及其妻兩人出訪日本以撰寫網頁,其夫妻二人則各司其職合力完成部落格作品,而102年9月起至11月止,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即超過2萬人次,此外,被付懲戒人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請假赴日旅遊、辦事之次數多達35次,異常頻繁,綜上各情以觀,足見該部落格網站除提供欲旅日民眾之景點、住宿、吃、交通及赴日網路使用等相關訊息外,其網站之架設整體呈現係基於獲取經濟利益之營利目的,平均每日網頁瀏覽量高達2萬人次以上,顯然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被付懲戒人有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其於「陳述意見書」中所辯僅於公暇幫忙家人,該部落格為其妻主導,相關收入屬於其妻公司云云,不足採信,上開違法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現仍繼續經營中,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不交電費瞎發啥光
公懲會今下午針對此案開記者會,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說:「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此案時,曾通知孔先生答辯,但他沒有提出答辯。」林表示,公懲會依據教育部移送的資料,認定孔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實明確,所以未經辯論,判決記過1次。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6/1309381/
孔○琪醫師陳述意見書---不就是他的答辯嗎?

簡單的說,教育部跟台大內部調查就等同檢察官的調查,他已經在那邊回辯了,等到公懲會(等同法院),有沒有答辯都是一樣的結果。

身為公務員,不是只有他的病患可以評論,至少他領的是國家給的薪水,是由你我納稅人所繳的稅金所支付。
輕舞淺唱
簡單的說,教育部跟台大內部調查就等同檢察官的調查,他已經在那邊回辯了,等到公懲會(等同法院),有沒有答辯都是一樣的結果。

身為公務員,不是只有他的病患可以評論,至少他領的是國家給的薪水,是由你我納稅人所繳的稅金所支付。
我是認為今日的時空環境,已超出當時立法的本意
當今的科技,在適法上會產生太多灰色地帶
林氏壁只是個指標
否則個人部落格與商業部落格的界線又在哪邊
使用fb或部落格的公務員是否又都會有觸法的風險

至於答辯與陳述意見書就不需要討論,那是認知問題,有對錯嗎?
別在我墳前哭髒我的輪回路
我是認為今日的時空環境,已超出當時立法的本意
當今的科技,在適法上會產生太多灰色地帶
林氏壁只是個指標
否則個人部落格與商業部落格的界線又在哪邊
使用fb或部落格的公務員是否又都會有觸法的風險

至於答辯與陳述意見書就不需要討論,那是認知問題,有對錯嗎?
立法用意在於不讓公務員藉職務之便去"獲利",跟把重心放在公務上面。

不要把問題說的好像是祭品,砲灰,犧牲者。

重點在於他的請假跟是否占用上班時間處理部落格的事。

事前就知道有違法所以才有各種規避,既知法規,要不要違法,自己承擔後果。
巭孬嫑混
立法用意在於不讓公務員藉職務之便去"獲利",跟把重心放在公務上面。

不要把問題說的好像是祭品,砲灰,犧牲者。

重點在於他的請假跟是否占用上班時間處理部落格的事。

事前就知道有違法所以才有各種規避,既知法規,要不要違法,自己承擔後果。
應該說立法的原意已在判決書最後一段有說明:

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立法本意清楚
但法規定及執行上太模糊
林氏璧證據清楚所以遭罰
但不代表法令沒爭議
譬如說,一個公務員在他的部落格置放 Google AdSense 廣告
可能一塊錢也領不到
可能有好久領到一點
也可能獲利超過正職工作
試問界線跟標準在哪裡

又譬如說
如果有一天背包客棧
跟航空公司或飯店合作
給發表文章的棧友們點數
累積足夠點數可兌換折扣
此時一個公務員如果發表文章用點數兌換折扣
試問公務員是否違法

包含背包客棧
或者未來許多可能的旅遊商品平台
會以什麼形式出現我們不知道
今天不要講公務員,他們都還算是比較知法的一群
我們可能不知明天什麼科技上面的轉變讓我們觸法

而更大的關鍵在這裡
我們在不知什麼狀況下怕觸法
什麼都不敢嘗試
請問台灣如何面對未來的改變
利用這次機會,釐清法的適用界線,不是很好
而我個人主張是往寬鬆方向,但這是可辯論的議題

至於林氏璧
我不認識
無法評論、揣測他的能力
不過台大向來出奇才
他搞部落格,還能在醫師訓練過程中最後還留在台大
也算厲害
沒最前幾名,應該不可能在台大任職
但是否影響到誰
我就大膽揣測一下
也許是跟他有商業利益衝突的其他部落客、廠商
可能性遠遠大於他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