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捷星航空無預警取消班機 台旅客滯日

命硬
捷星航空無預警取消班機 台旅客滯日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3.02.17 09:32 pm

根據TVBS報導,捷星航空今日晚間無預警取消日本關西飛桃園機場的班機,原本要搭機回台的旅客現在滯留在日本機場,至於班機為何取消,捷星航空至今未出面解釋。

【2013/02/17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
我有多倔強就有多堅強
我倒是好奇得是,還真有
「警告信」
這回事,表示說發「警告信」這應該是合法的!!
深知自己不討喜
期待身歷其境的包包出面說明以下實況
這次事件是否有
[機艙受困3小時]的窘境??
那天是台灣年假最後依天
所以應該是滿席
如果那麼多人在那麼小的機艙與座位困坐3小時.........大家[包括機組員]應該火氣都很大吧

重點是沒空調,之前泰航機倉關一個多小時就覺的悶熱,可惜是三個小時內就在起飛沒的申請旅遊不便險。

新聞是描述旅客機艙苦等3小時
想想是多麼難受,尤其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
或許超過1小時,還無法起飛,倒不如讓旅客出機艙

猜想部分旅客和空服員互動應有些走火,二者的口氣情緒....
有可能旅客一再詢問情況,空服員也不耐

在未起飛的情況下,cabin到底可不可以拍照攝影,
捷星的空服人員對拍攝者動作之大,
叫警察 要求刪除 開警告信

不在現場,真不知當時的情況,
但這個例子,
也看出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處理方式,

但也會影響我對新加坡籍的捷星航空的印象
以及未來是否會搭乘
我沒有野心只想要你
當事人夫妻應該要出來說清楚吧
還是有網友說其實那夫妻本身就是媒體人?

如果真是媒體人
算了吧!媒體人講的話能全聽嗎?(而且是要看哪家媒體)
可信度有多少?:-S:-S
媒體人素質差的一大堆
菊部地區有血
記得N年前旅日回台時,
因為台灣濃霧被迫重返大阪, 全機的人都不能下機, 在機上枯坐4~5小時,
直到晚上快11點才被安排下機入關, 直接送到飯店
雖然招待的飯店不錯, 不過當時只能在機艙內枯等, 真的很難受
(一直不懂讓我們先下機有什麼關係?後來聽說, 如果有乘客下機不見了, 航空公司有責任, 所以才拖到最後才肯放我們入關,真實性如何不知?)

是的,一但乘客上機的確不會輕易讓乘客下機
上機前,人數由當地地勤掌控,人數需報給機長
上機後,人數再由機長或機組員報回移民局之類官方機構
因為牽涉到官方機構和法律的關係,所以航空公司不會讓已經掌控好的乘客輕易下機
來一斤小鮮肉
如果飛機起飛前發現有機器故障或其他原因暫時晚飛. 應該會馬上廣播要乘客稍安勿燥.
結果她們連這最基本的理念都沒有给它做到此地步的話. 確實會引起爭議.

所以經過這些一連串的回文中. 我很想知道捷星有做到以上的交代嗎?.

看來雙方都不對. 主題說無預警取消. 然後又說滯留機上3小時.媒體拍照..etc... 還真的是一團亂阿! .
哥能毀你清白就能給你未來
如果飛機起飛前發現有機器故障或其他原因暫時晚飛. 應該會馬上廣播要乘客稍安勿燥.
結果她們連這最基本的理念都沒有给它做到此地步的話. 確實會引起爭議.

所以經過這些一連串的回文中. 我很想知道捷星有做到以上的交代嗎?.

看來雙方都不對. 主題說無預警取消. 然後又說滯留機上3小時.媒體拍照..etc... 還真的是一團亂阿! .

已經有當天搭乘的人再另一主題寫出當天事件發展過程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848086

好吧!!來說一下當天發生過程,如果版主認為不 妥,小弟我會馬上刪除 很多人不願意發表,我想是怕又踩到紅線

以下為日本時間(時間正負約十分鐘) 機長廣播的部分皆是用英文,我是用我的破英文 聽力來理解 有錯誤還麻煩指正

17:05的飛機,於17:12準備前往滑行跑道 前往滑行跑道時,飛機突然停住,機長廣播機械 問題,需要半小時到一小時 接著飛機被拖回登機口,一群工程人員忙進忙出 接近18:00 機長廣播,機器搞定,但還需要再跟 工程人員確認(我有聽到solve problem) 沒多久,好像又有問題了,接著又是一群工程人 員忙進忙出

18:00 機長廣播,飛機cancel 由於先前已經等了一小時,所以機上乘客陸續上 廁所

18:00-19:00 機上乘客+空服員持續等

之後就是空姐要求刪除影像的橋段(這部分新聞都 找的到,不贅述)

19:30 警察來之後沒多久,大夥陸續下機,該登 機口無法連線機場wifi(僅有極微弱的訊號) 手腳快的有搶到插頭充電,若沒辦網路只能發呆 接著繼續等,地勤廣播,請各位稍後,有最新消 息會馬上公布

20:10 開始發放麵包+200ml果汁

21:00 原登機口一小時後,有 Hawaiian Airlines 飛往 Honolulu,該班機機組員抵達

21:15 開始有該班機旅客準備登機,原登機口麥 克風必須讓出

21:30 全部人員轉往1號(當時很累,沒看清楚是1 號休息室,還是1號登機口) 總之,一樣無法連接機場免費wifi and 繼續等

約莫22:10,開始發放外國人入境卡(再入境) 原本打算一位一位叫名字領取,後來改採英文姓 氏開頭領取,而後有幾位熱心人士幫忙唱名,領 取速度有加快

領行李-->出關 接近23:00 上bus 前往 xx Royal 飯店(很大一間, 但我忘記全名,因為太累) 接近23:30抵達飯店check in 23:40 進房間

24:00 走路出去覓食,那附近的晚上真的很荒 涼,只看到一間7-11(該店員心理可能會碎碎念, 從來也沒有這麼晚生意還這麼好吧|-))
因太帥被判無妻
原來如此,
另一方面下機後,再召集上機又是大工程

但如果因故,不確定而苦等3~6小時,真會另人抓狂,
除了EQ很好的,可以看自己的書.....

所以還是希望能讓旅客下機,管制在候機室

是的,一但乘客上機的確不會輕易讓乘客下機
上機前,人數由當地地勤掌控,人數需報給機長
上機後,人數再由機長或機組員報回移民局之類官方機構
因為牽涉到官方機構和法律的關係,所以航空公司不會讓已經掌控好的乘客輕易下機
暢飲蠻牛
那麼小的機艙與座椅+那麼多人+如果沒空調+苦等2-3小時=換作是我大概會生病..要求救護車送醫急救
密碼裡藏著秘密
to alex1234:

飛機是不會沒有空調的,
因為自身有apu可以供給氣電源,
再者如拖回gate可以接地面氣電源,
至於為何不讓乘客下機,
有一個原因都沒人提到,
因為捷星的機組員負責的航段為KIX-->TPE-->SIN,
光下機+重新登機可能就要花費2個小時以上,
這樣是有可能會超時工作,
結果就是必須再由新加坡派一組組員於台北等候,
與其TPE-->SIN無人執飛,不如連同KIX-->TPE一同取消,
當然當天是航機故障狀況又不太相同,
不過這種以第五航權延飛的班機,不論是傳統航空或是"低成本"航空,
處理狀況都是一樣的,
差別在於傳統航空有可能會將乘客轉簽到codeshare的航班
笑我孤陋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捷星針對「空服員禁止旅客拍照並給警告信」
是基於「不希望乘客在飛機上使用電子產品」,且新加坡法律規定不得對機組人員拍照
雖然有法律依據,但這樣發警告信、在日本找警察上機、要旅客刪除照片並「威脅否則所有人不得下機」的行為
感覺上有點反應過度,這起事件也會影響我個人日後選擇這間航空公司的意願

單就您的發言內容回應
這和台灣未必是法治國家和台灣自由過度的結論不知您是如何得出的?聽起來有點像是成龍之前在香港的發言。
知道並遵守「法律」的確是應該的(新加坡法律規定不得未經許可拍攝機組員)
但你說的「規則」,這是一種消費上的「契約」,當然必須事先對消費者主動揭示
這樣才能產生法律上對等的契約效果

不然我今天去一間餐廳,吃完飯服務生才說「不好意思,我們這邊最低消費一個人三萬喔」
你說「我不知道有這個規定」,服務生說「有啊,寫在我們的「店內消費需知」裡啊,雖然我們從來沒跟你說過,但你知道規則不是應該的嗎?」
您心目中的法治國家應該不是這樣吧?
法律和與自身有關的契約的確是所有人都應該要自己負責瞭解的,但未事先揭示或提出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您把很多事情混為一談了,有對有錯,也單純針對您的發言回應
1. 就您先前提到的「隱私權」的角度而言,捷星機艙內是「公開場所」(因為是私有材產,所以並不是「公共」場所),就像餐廳、飯店、百貨公司都是私有財產,但也是公開場所。

在公開場所被拍攝者雖然對自己仍能主張人格權,但也只限於若攝影者對照片進行「傳播」或「使用」的狀況。既然拍攝者當時並無立刻對照片進行「傳播」(例如上傳 Facebook 或投書媒體上刊載),被攝者沒有人格權上的損害,而法律實務上只處罰結果犯。您的解釋過度擴張了隱私權和人格權的定義。

2. 在私人財產和攝影的定義方面,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之物,並沒有「影像權」。

在一些場所之所以能夠禁止攝影,是基於預先揭示的消費契約之限制,例如在門口張貼禁止攝影的告示,或於消費時告知。

至於新加坡法律中若有明確規定「不得拍攝機組員」,則機組員當然是有受到新加坡法律上的保護

3. 根據媒體報導,新加坡法律有規定不得任意拍攝機組員,所以捷星的行為雖然是有新加坡法律依據的,但觀感上讓人覺得有點過度就是了

至於飛機上機組員最大這件事,當然也需要在有法律或運輸契約規範的合理情況下
(根據報導,此案捷星的處理是有新加坡法律依據)
不然如果機組員跟您說「你必須現在立刻演唱張惠妹的聽海,不然本班機將無法起飛」
您覺得您就必須馬上在機艙內高歌嗎?

看到這篇,有所本的論述

再別版也看到一個觀念,供參考

cabin內為航空機所屬國國本的延伸
但是
就法律的層面看來,因飛機停在日本機場,未起飛,有司法管轄權的應是日本,而非新加坡,所以日警可以執行公權力,包括逮捕、偵察、起訴、審判與監禁在內。起飛後,離開日本領空,到公海後,飛機的註冊國就有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