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LAN『愛隣館』訂房取消後收到帳單....求救!
你是我此生最美的風景
本人於2015年1月30日在日本JALAN網路預約旅館AIRINKAN (愛隣館),住宿日期:2015年05月06日,宿泊料金28,900円〈兩人〉。之後因規劃行程調整,於2月25日取消予約,但是這個〈3〉月收到信用卡銀行帳單上,這筆金額已經在2月3日入帳,也就是在訂房當時就收取了料金100%,相當不合理。本人於3月10日晚去電與該旅館交涉,該旅館電話人員表示依該PLAN規定在185日~1日前訂房,收取宿泊料金100%〈事後再細看,確實有載明在E-MAIL予約回函裡〉,也就是等於訂房後就不能取消了。本人遂再要求;如果規定是這樣不能取消,那麼希望能恢復原來訂房〈或者可加價調整房型〉,但是該旅館即不再回覆〈可能在語言上有些隔閡,對方態度也不是很好〉。
該旅館如此作法,總是覺得似乎違反了誠信公平,就好像是買東西,賣方若是事先言明不能退貨,總是應該把貨品交付給買受人,不能訂貨不給買方,卻還是照樣要向買方收取貨款。
雖然已經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申訴,但是依據銀行人員表示,銀行大致上只會就交易授權真實與金額是否相符做查證,至於買賣兩造間的實質內容可能不會介入。
目前不曉得該如何處理是好,頗感無奈,覺得真的很不合理,現在不知道還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不曉得板上大大們是否曾經碰到過類似情形,求教於各位大神,拜託!拜託!SOS
該旅館如此作法,總是覺得似乎違反了誠信公平,就好像是買東西,賣方若是事先言明不能退貨,總是應該把貨品交付給買受人,不能訂貨不給買方,卻還是照樣要向買方收取貨款。
雖然已經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申訴,但是依據銀行人員表示,銀行大致上只會就交易授權真實與金額是否相符做查證,至於買賣兩造間的實質內容可能不會介入。
目前不曉得該如何處理是好,頗感無奈,覺得真的很不合理,現在不知道還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不曉得板上大大們是否曾經碰到過類似情形,求教於各位大神,拜託!拜託!SOS
煙雨扶蘇
在你定位到取消訂位這段期間,你是擁有這間房間的權利的,沒有人能搶走。
你當然有消費行為,因為你買了這段期間的這項權利。
題外話:
是不知日本如何規定?也許你很清楚日本的民情。
但在台灣,公司內部就有二派的看法,所以正式行文問過官方關於違約處理方式,
結論是:想多繳稅,國家當然歡迎。
既能保障商家權益,又能因消費者不注意條款的損失,在某服務業,有看到有高手解決此問題, win win。
你當然有消費行為,因為你買了這段期間的這項權利。
題外話:
是不知日本如何規定?也許你很清楚日本的民情。
但在台灣,公司內部就有二派的看法,所以正式行文問過官方關於違約處理方式,
結論是:想多繳稅,國家當然歡迎。
既能保障商家權益,又能因消費者不注意條款的損失,在某服務業,有看到有高手解決此問題, win win。
心冷怎暖
其實針對這些事項,有越來越多的日本訂房網幾乎都是採取事前付款的政策了~~~
我常訂的近畿日本、DOCOMO-TRAVEL、JALAN、RURUBU,就算不是全部也算大宗了
由此可見日本訂房網,對於這種住宿NO SHOM的情況真的都很恐懼。檯面上跟私下看到的
可能「失格旅客」更多~~
我想還是像林氏壁大說的那樣,看不懂或是不想閱讀合約,就不要去輕易去嘗試,一旦發生了問題,那只能怪自己。
所以也不難想見日後日本訂房網會越來越排外,甚至有可能拒絕海外信用卡支付,請大家真的要訂房前審之、慎之
我常訂的近畿日本、DOCOMO-TRAVEL、JALAN、RURUBU,就算不是全部也算大宗了
由此可見日本訂房網,對於這種住宿NO SHOM的情況真的都很恐懼。檯面上跟私下看到的
可能「失格旅客」更多~~
我想還是像林氏壁大說的那樣,看不懂或是不想閱讀合約,就不要去輕易去嘗試,一旦發生了問題,那只能怪自己。
所以也不難想見日後日本訂房網會越來越排外,甚至有可能拒絕海外信用卡支付,請大家真的要訂房前審之、慎之
各安天涯
老實說,最近又開始出現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但有些回覆看了感覺很奇怪。
1、這些訂房條款(合約)是買方(訂房者)在自由意志下同意其內容。
2、買方(訂房者)同意後接受合約服務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
3、買方(訂房者)因各種理由違反合約要求(指定時間內取消訂房、指定時間內Check-in)
4、賣方依合約條文要求買方(訂房者)支付違約金。
有人會說合約條文不利買方。現實中沒有絕對公平的合約,條文總是有利於合約起草方,而公權力的作用在於制止讓(制式)合約成爲ㄧ方獨大的局面。在訂房時,買方當評估自己的需求(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是否大於ㄧ旦違約時,合約條文內容偏向賣方部分的風險,才決定是否接受合約。
可是最近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買方都在講情理法,"我覺得","應該可以","為什麼不能體諒"。。。我的態度是,有人願意跟我講情,我心中充滿謝意;但對方只照規定行事時,我也無話可講。這不是合約規範的基本精神嗎?
聯想到最近網路與新聞上的租房糾紛,我最大的感觸是,太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太過輕忽合約這檔事。合約是用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前細閱簽約內容了解權利義務,簽約後保存完整合約都是基本常識。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們都無法脫離合約這檔事,難道我們不該對簽下任何合約,付出更多的關心,也賦與更多的尊重嗎?
大大說的一點都沒錯!
要訂房前真的要先搞懂遊戲規則~
1、這些訂房條款(合約)是買方(訂房者)在自由意志下同意其內容。
2、買方(訂房者)同意後接受合約服務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
3、買方(訂房者)因各種理由違反合約要求(指定時間內取消訂房、指定時間內Check-in)
4、賣方依合約條文要求買方(訂房者)支付違約金。
有人會說合約條文不利買方。現實中沒有絕對公平的合約,條文總是有利於合約起草方,而公權力的作用在於制止讓(制式)合約成爲ㄧ方獨大的局面。在訂房時,買方當評估自己的需求(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是否大於ㄧ旦違約時,合約條文內容偏向賣方部分的風險,才決定是否接受合約。
可是最近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買方都在講情理法,"我覺得","應該可以","為什麼不能體諒"。。。我的態度是,有人願意跟我講情,我心中充滿謝意;但對方只照規定行事時,我也無話可講。這不是合約規範的基本精神嗎?
聯想到最近網路與新聞上的租房糾紛,我最大的感觸是,太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太過輕忽合約這檔事。合約是用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前細閱簽約內容了解權利義務,簽約後保存完整合約都是基本常識。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們都無法脫離合約這檔事,難道我們不該對簽下任何合約,付出更多的關心,也賦與更多的尊重嗎?
大大說的一點都沒錯!
要訂房前真的要先搞懂遊戲規則~
萌死人不償命
日本的旅館業有無官方規範,我不清楚。
在台灣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是有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的條文。
不同天數要求取消,扣款的比例不一樣。
這都是很多消費糾紛,引起觀光局提出的改善方案。
如同我所提的"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能舉證相關損失,法官也會挺。
在原po的案例中,要求照原定日期入住,hotel除了增加相關訂單回覆的成本,看不出有其它的損失。
事前的審閱規定會比收拾善後糾紛更為簡便。
我只能說是國情不同。在日本就應該照日本的規定走吧?
在台灣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是有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的條文。
不同天數要求取消,扣款的比例不一樣。
這都是很多消費糾紛,引起觀光局提出的改善方案。
如同我所提的"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能舉證相關損失,法官也會挺。
在原po的案例中,要求照原定日期入住,hotel除了增加相關訂單回覆的成本,看不出有其它的損失。
事前的審閱規定會比收拾善後糾紛更為簡便。
我只能說是國情不同。在日本就應該照日本的規定走吧?
別來無恙你還豬模狗樣
消費稅的產生取決於消費者支付款項予商家與否,只要你有支付款項給酒店,酒店就必須拿出8%給日本政府。
取消料當然也是消費行為,一堆人在後台忙這忙那,你不出現不代表酒店沒有幹活。
瀏覽了一下前前後後你的訊息,請容我對你說:你太執著於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了,姑且不論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是否合理,將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強加於其它國家地區,這就是一種本位主義;我們天南地北旅行,應該學到的第一件事兒就是換位思考。
說的好啊~~(拍手)
取消料當然也是消費行為,一堆人在後台忙這忙那,你不出現不代表酒店沒有幹活。
瀏覽了一下前前後後你的訊息,請容我對你說:你太執著於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了,姑且不論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是否合理,將你心中所謂的消費者意識強加於其它國家地區,這就是一種本位主義;我們天南地北旅行,應該學到的第一件事兒就是換位思考。
說的好啊~~(拍手)
哥不高不帥照樣拽
也許你以為我在枝枝節節在作文章.
在台灣, hotel 收100% no show ,依定型定條款,合理且合法。
但法的部份是收你可以收的,不該收的,一毛也不應拿。
消費稅定義的是有消費行為, 同理,機場稅未使用可退,但no show,這是有消費行為嗎?
反而,那是因你取消,違約, 造成hotel 經營的損失所付的賠償,不是消費行為。
本位主義,呵呵,也許吧,只是現在除了看條文,也會思考事情背後的合理性。
我想你以為取消預訂繳的錢..裡頭的稅金被旅館暗槓下來
應該不會吧...畢竟客人的取消費用也是它們的收入之一
你的重點應該是旅館收取當天的房費作為客人取消訂房的代價
卻又把當天的房間賣出去...等於是賣了兩次
這時care的是半年內取消要扣全部房費的規定合不合理的問題
既然是超低的優惠價....且店家處理訂房及取消的成本支出跟低房費差不多
那就是合理的契約
否則取消費用太高對客人有失公平....那這定型化契約就有問題(雖然是你情我願下預訂的)
在台灣, hotel 收100% no show ,依定型定條款,合理且合法。
但法的部份是收你可以收的,不該收的,一毛也不應拿。
消費稅定義的是有消費行為, 同理,機場稅未使用可退,但no show,這是有消費行為嗎?
反而,那是因你取消,違約, 造成hotel 經營的損失所付的賠償,不是消費行為。
本位主義,呵呵,也許吧,只是現在除了看條文,也會思考事情背後的合理性。
我想你以為取消預訂繳的錢..裡頭的稅金被旅館暗槓下來
應該不會吧...畢竟客人的取消費用也是它們的收入之一
你的重點應該是旅館收取當天的房費作為客人取消訂房的代價
卻又把當天的房間賣出去...等於是賣了兩次
這時care的是半年內取消要扣全部房費的規定合不合理的問題
既然是超低的優惠價....且店家處理訂房及取消的成本支出跟低房費差不多
那就是合理的契約
否則取消費用太高對客人有失公平....那這定型化契約就有問題(雖然是你情我願下預訂的)
泡8喝9玩10尚
也許你以為我在枝枝節節在作文章.
在台灣, hotel 收100% no show ,依定型定條款,合理且合法。
但法的部份是收你可以收的,不該收的,一毛也不應拿。
消費稅定義的是有消費行為, 同理,機場稅未使用可退,但no show,這是有消費行為嗎?
反而,那是因你取消,違約, 造成hotel 經營的損失所付的賠償,不是消費行為。
本位主義,呵呵,也許吧,只是現在除了看條文,也會思考事情背後的合理性。
在思考合理性的背後
也請考慮到世界不同的民族性吧
難道總是用台灣人的思考方式去思考背後的合理性
不是一種本位主義?
在台灣, hotel 收100% no show ,依定型定條款,合理且合法。
但法的部份是收你可以收的,不該收的,一毛也不應拿。
消費稅定義的是有消費行為, 同理,機場稅未使用可退,但no show,這是有消費行為嗎?
反而,那是因你取消,違約, 造成hotel 經營的損失所付的賠償,不是消費行為。
本位主義,呵呵,也許吧,只是現在除了看條文,也會思考事情背後的合理性。
在思考合理性的背後
也請考慮到世界不同的民族性吧
難道總是用台灣人的思考方式去思考背後的合理性
不是一種本位主義?
你溫暖了我旳流年
好慘~~只能說真的要想清楚
不能退訂的房間訂下之前要看清楚
否則就只能認了
上次我們也曾訂了這樣的飯店
最後~~真的是不能去
只好打電話給旅館~~我們不會去~~請不用等我們
謝謝
不能退訂的房間訂下之前要看清楚
否則就只能認了
上次我們也曾訂了這樣的飯店
最後~~真的是不能去
只好打電話給旅館~~我們不會去~~請不用等我們
謝謝
國民大帥哥
日本的旅館業有無官方規範,我不清楚。
在台灣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是有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的條文。
不同天數要求取消,扣款的比例不一樣。
這都是很多消費糾紛,引起觀光局提出的改善方案。
如同我所提的"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能舉證相關損失,法官也會挺。
在原po的案例中,要求照原定日期入住,hotel除了增加相關訂單回覆的成本,看不出有其它的損失。
事前的審閱規定會比收拾善後糾紛更為簡便。
台灣的規定也是不合理,只要14天前就不需要費用,變成想訂的人訂不到。然後讓人民有不用負責任的態度。
在台灣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是有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的條文。
不同天數要求取消,扣款的比例不一樣。
這都是很多消費糾紛,引起觀光局提出的改善方案。
如同我所提的"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能舉證相關損失,法官也會挺。
在原po的案例中,要求照原定日期入住,hotel除了增加相關訂單回覆的成本,看不出有其它的損失。
事前的審閱規定會比收拾善後糾紛更為簡便。
台灣的規定也是不合理,只要14天前就不需要費用,變成想訂的人訂不到。然後讓人民有不用負責任的態度。
風吹亂心事
老實說,最近又開始出現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但有些回覆看了感覺很奇怪。
1、這些訂房條款(合約)是買方(訂房者)在自由意志下同意其內容。
2、買方(訂房者)同意後接受合約服務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
3、買方(訂房者)因各種理由違反合約要求(指定時間內取消訂房、指定時間內Check-in)
4、賣方依合約條文要求買方(訂房者)支付違約金。
有人會說合約條文不利買方。現實中沒有絕對公平的合約,條文總是有利於合約起草方,而公權力的作用在於制止讓(制式)合約成爲ㄧ方獨大的局面。在訂房時,買方當評估自己的需求(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是否大於ㄧ旦違約時,合約條文內容偏向賣方部分的風險,才決定是否接受合約。
可是最近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買方都在講情理法,"我覺得","應該可以","為什麼不能體諒"。。。我的態度是,有人願意跟我講情,我心中充滿謝意;但對方只照規定行事時,我也無話可講。這不是合約規範的基本精神嗎?
聯想到最近網路與新聞上的租房糾紛,我最大的感觸是,太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太過輕忽合約這檔事。合約是用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前細閱簽約內容了解權利義務,簽約後保存完整合約都是基本常識。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們都無法脫離合約這檔事,難道我們不該對簽下任何合約,付出更多的關心,也賦與更多的尊重嗎?
同意,買賣雙方既已同意合約,表示願意接受,如果違約,接下來不就是照著合約走嗎?
我規劃行程時,常常掙扎著要不要訂不可取消卻又很優惠的Plan,但考量到時間還久可能有變動,因此最後還是選擇彈性高,價格適合自己的計畫,省得不得已要取消時要把錢掏出去更痛。
有時嘗試著跟對方溝通看看,若可以彈性處理,那就當賺到,如果依規定來做,他也沒錯。
1、這些訂房條款(合約)是買方(訂房者)在自由意志下同意其內容。
2、買方(訂房者)同意後接受合約服務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
3、買方(訂房者)因各種理由違反合約要求(指定時間內取消訂房、指定時間內Check-in)
4、賣方依合約條文要求買方(訂房者)支付違約金。
有人會說合約條文不利買方。現實中沒有絕對公平的合約,條文總是有利於合約起草方,而公權力的作用在於制止讓(制式)合約成爲ㄧ方獨大的局面。在訂房時,買方當評估自己的需求(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是否大於ㄧ旦違約時,合約條文內容偏向賣方部分的風險,才決定是否接受合約。
可是最近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買方都在講情理法,"我覺得","應該可以","為什麼不能體諒"。。。我的態度是,有人願意跟我講情,我心中充滿謝意;但對方只照規定行事時,我也無話可講。這不是合約規範的基本精神嗎?
聯想到最近網路與新聞上的租房糾紛,我最大的感觸是,太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太過輕忽合約這檔事。合約是用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前細閱簽約內容了解權利義務,簽約後保存完整合約都是基本常識。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們都無法脫離合約這檔事,難道我們不該對簽下任何合約,付出更多的關心,也賦與更多的尊重嗎?
同意,買賣雙方既已同意合約,表示願意接受,如果違約,接下來不就是照著合約走嗎?
我規劃行程時,常常掙扎著要不要訂不可取消卻又很優惠的Plan,但考量到時間還久可能有變動,因此最後還是選擇彈性高,價格適合自己的計畫,省得不得已要取消時要把錢掏出去更痛。
有時嘗試著跟對方溝通看看,若可以彈性處理,那就當賺到,如果依規定來做,他也沒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