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LAN『愛隣館』訂房取消後收到帳單....求救!

你是我此生最美的風景
本人於2015年1月30日在日本JALAN網路預約旅館AIRINKAN (愛隣館),住宿日期:2015年05月06日,宿泊料金28,900円〈兩人〉。之後因規劃行程調整,於2月25日取消予約,但是這個〈3〉月收到信用卡銀行帳單上,這筆金額已經在2月3日入帳,也就是在訂房當時就收取了料金100%,相當不合理。本人於3月10日晚去電與該旅館交涉,該旅館電話人員表示依該PLAN規定在185日~1日前訂房,收取宿泊料金100%〈事後再細看,確實有載明在E-MAIL予約回函裡〉,也就是等於訂房後就不能取消了。本人遂再要求;如果規定是這樣不能取消,那麼希望能恢復原來訂房〈或者可加價調整房型〉,但是該旅館即不再回覆〈可能在語言上有些隔閡,對方態度也不是很好〉。

該旅館如此作法,總是覺得似乎違反了誠信公平,就好像是買東西,賣方若是事先言明不能退貨,總是應該把貨品交付給買受人,不能訂貨不給買方,卻還是照樣要向買方收取貨款。

雖然已經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申訴,但是依據銀行人員表示,銀行大致上只會就交易授權真實與金額是否相符做查證,至於買賣兩造間的實質內容可能不會介入。

目前不曉得該如何處理是好,頗感無奈,覺得真的很不合理,現在不知道還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不曉得板上大大們是否曾經碰到過類似情形,求教於各位大神,拜託!拜託!SOS
無人像你
1.日本住宿是一種合約關係,飯店開出他的條件,看你接不接受,接受就住不接受就不要住。
2.版主被收取的不是租金,而是在支付前筆訂單的違約金,前筆合約也結束了,現在要租房間是另一筆訂單。
女漢子也有顆玻璃心
不太了解取日本取消料的運作模作

HOTEL 房價的部份含稅,廉航都會退機場稅,稅是要繳給政府的,沒退還.....。

另外,hotel 錢已收了,對HOTEL 營運不會影響。

既然取消訂房
飯店按照規定收取違約金
訂房合約已經終止
客人憑什麼權利再度要求被取消了的房間?
以為合約是小孩子玩遊戲嗎?

想要房間便重新訂房
重新付錢
純情小處男
1.日本住宿是一種合約關係,飯店開出他的條件,看你接不接受,接受就住不接受就不要住。
2.版主被收取的不是租金,而是在支付前筆訂單的違約金,前筆合約也結束了,現在要租房間是另一筆訂單。
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

距離居住期還有段時間,如果原po表示同日期要去住,對hotel 並沒造成經營損失。
划船不用漿全靠浪
違約金是造成經營者損失,對房客所賦予求償的權利。

距離居住期還有段時間,如果原po表示同日期要去住,對hotel 並沒造成經營損失。

違約金是依據合約訂定,造成飯店損害,叫做損害賠償,是不同東西。
飯店要求的違約金,你認為不合理就不要住。

事實上是有損失的,台客喜歡半年前就訂好幾間房間,快到期再一次取消,一些相信台客的飯店,都倒光了。
剩下的都是要先收訂金的,可是還是不斷有違約的,飯店條件也越來越嚴謹。飯店也有權保護自己。
人總在回憶中感動或後悔
違約金是依據合約訂定,造成飯店損害,叫做損害賠償,是不同東西。

呵呵,日期都未到,既沒NO SHOW, 是原po文已造成飯店損害了嗎?
每週都看一到二個合約的簽訂,本質上都偏寫契約的一方,契約自由的精神,在不違背法令習俗,都讓外界很難去干涉。
你與時光皆薄情
總之,不能退的訂房
取消就是要小心

取消了又要求入住
對飯店而言取消就是取消,
掌心的淚
好慘,看得我都要哭了!
大概那天碰到黃金週,價錢還特別貴!
為了補償那天的損失,你們那一晚就改睡膠囊好了!

如果真的已經無法挽回,也只能調適自己的心情,
否則還沒出門,就大傷元氣!
初念淺轉念深
好慘,看得我都要哭了!
大概那天碰到黃金週,價錢還特別貴!
為了補償那天的損失,你們那一晚就改睡膠曩好了!

如果真的已經無法挽回,也只能調適自己的心情,
否則還沒出門,就大傷元氣!

樓主訂的AIRINKAN 風評一直很好 平時非黃金週價格就不便宜
剛看了一下 特價取消不退款收100% 預定前都有顯示告之 樓主一時沒注意 唉~白浪費一筆錢
通常看到扣100%的 除非我很確定100%當天會到 否則就算飯店非常讚 也不敢訂
男人不狠江山不穩
老實說,最近又開始出現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但有些回覆看了感覺很奇怪。

1、這些訂房條款(合約)是買方(訂房者)在自由意志下同意其內容。
2、買方(訂房者)同意後接受合約服務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
3、買方(訂房者)因各種理由違反合約要求(指定時間內取消訂房、指定時間內Check-in)
4、賣方依合約條文要求買方(訂房者)支付違約金。

有人會說合約條文不利買方。現實中沒有絕對公平的合約,條文總是有利於合約起草方,而公權力的作用在於制止讓(制式)合約成爲ㄧ方獨大的局面。在訂房時,買方當評估自己的需求(保障在指定時間獲得指定服務),是否大於ㄧ旦違約時,合約條文內容偏向賣方部分的風險,才決定是否接受合約。

可是最近一些訂房糾紛的文章,買方都在講情理法,"我覺得","應該可以","為什麼不能體諒"。。。我的態度是,有人願意跟我講情,我心中充滿謝意;但對方只照規定行事時,我也無話可講。這不是合約規範的基本精神嗎?

聯想到最近網路與新聞上的租房糾紛,我最大的感觸是,太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太過輕忽合約這檔事。合約是用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前細閱簽約內容了解權利義務,簽約後保存完整合約都是基本常識。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們都無法脫離合約這檔事,難道我們不該對簽下任何合約,付出更多的關心,也賦與更多的尊重嗎?
作業是個不可數名詞
請問我再JALAN註冊時,並未要求我登錄信用卡資料,如果我遇到跟版大一樣的狀況時,飯店如何向我請求取消料?謝謝。